高要市城鄉規劃局

(四)貫徹執行高要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城區內各建設項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1、審查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和可行性報告。 (七)負責審定城區內小區詳細規劃設計、村鎮規劃設計和各項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地上地下管線建設的規劃設計並參與驗收。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測量、工程測量等城市建設規劃專業測量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城市規劃地理信息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人事、工資福利、職稱申報、離退休人員管理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內的黨務、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規劃股
負責全市的規劃技術綜合指導與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總體規劃的編制設計和實施管理,完善小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做好城區建設的報建工作;參與管理與核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各種紅線,審定設計方案、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加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指導各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城鄉規劃法》及城鄉規劃管理政策的上傳下達,並負責有關統計報表。
(三)財務股
負責全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會計工作;對局屬各單位的財務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四)公用事業股
負責協調局屬下的市政公司、園林公司、路燈公司、環衛處的日常事務工作,有計畫、按步驟逐步完善城區各項市政設施配套建設和公用事業管理。
二、直屬單位
(一)直屬分局
按照東城區、馬安片區的總體規劃要求,抓好東城區、馬安片區總體規劃的實施。加強檢查東城區、馬安片區的違章建築,並會同城監大隊對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做好整個東城區、馬安片區小區道路、供水、供電、給排水和通訊管網的規劃實施工作。嚴格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切實做好各項工程的報建審批、報建和驗收工作,並按規定做好"一書三證"的辦理工作。做好馬安片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的管理工作。
(二)監理公司
負責嚴格按照現行的有關規範,抓好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督促好工程進度。
(三)城監大隊
負責對市城區的違章建設、違章擺賣和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整頓和查處,並對損壞市政、路燈、園林、環衛設施的行為進行教育和處罰。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高要市城市管理規定》等有關的法規。
(四)市政工程管理所
負責做好市政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並協同城監大隊對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索賠,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按照市政工程建設計畫,有計畫、按步驟地工程的立項、招投標、施工協定(契約)、報建、報監、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有關工作的協調等工作。
(五)園林工程管理所
負責市城區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並按照園林建設工程計畫,有計畫地規劃、實施好城市的園林綠化建設,並負責有關園林工程項目的設計、預算和施工等工作。負責城區花草樹木的栽培和管理,並協同城監大隊對毀壞花木的行為進行教育、索賠,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路燈管理所
負責做好定期的檢修計畫,對管轄範圍內路燈設施做好維護和檢修工作,經常性地開展路燈設施安全性能大檢查,並按照市政建設工程計畫,完成有關路段的路燈安裝工程。
(七)環衛管理所
負責轄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會同城監大隊,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高要市城市管理規定》,對亂堆放、亂倒垃圾等不文明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測量隊
負責市城區的規劃測量放(驗)線工作,並負責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區域性控規、中心鎮控規、建制鎮總規以及城市坐標的有關測量工作,逐步完善我市有關的規劃測量資料,為全市的規劃工作提供科學的地形資料。
高要市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我市城鄉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編制高要市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審批城市建設各專項規劃。
(三)指導各鎮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高要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城區內各建設項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1、審查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和可行性報告。
2、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進行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出具建設用地規劃圖及規劃條件,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根據規劃條件和規劃建設技術要求,審查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布局,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技術指標。
4、審查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審查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負責批後檢查監督,核實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五)負責審查城鄉規劃區內各項私房建設、農房建設及各項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審批與城市景觀相關的路牌及戶外廣告的選址、定位及體型、體量。
(六)根據市域各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審查經各鎮城建規劃辦公室初審並遞送的規劃許可事項,核發“一書三證”。
(七)負責審定城區內小區詳細規劃設計、村鎮規劃設計和各項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地上地下管線建設的規劃設計並參與驗收。
(八)負責(或會同各有關部門)檢查、處理、糾正城鄉規劃區內的一切違章、違法建設行為。
(九)負責城區城建檔案資料的行政管理及指導各鎮(街)城建檔案工作。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測量、工程測量等城市建設規劃專業測量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城市規劃地理信息工作。
(十一)參與論證、審查全市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參與全市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建設方案會審。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監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監督的目標和計畫,並組織檢查落實;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履行執法職能,依法依規管理城市。
(十三)根據市轄區市城區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市城區城市道路(含橋涵、管網設施、路燈、綠化、排水系統等)、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含城市廣場、公園等)、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驗收接管。
(十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和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城區雨水、污水排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照明、戶外廣告、車輛停放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管理和維修養護的行業管理;審定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行業技術資質;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城市廣告、城市垃圾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市政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需依託道路的供水、排水和污水管網以及廣場、公用停車場、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城區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關科學技術、科技情報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十六)承擔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及協凋工作。
(十七)牽頭協調工商、公安、衛生、規劃、環保、交通、水利等部門有關城市市容市貌綜合管理與整治方面的關係;組織調度市轄區城管部門的工作。
(十八)開展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各項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衛生意識。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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