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實施辦法,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按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系統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後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工資福利股
執行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準;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工齡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經費補助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的審核;負責辦理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轉正定級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和受處分等工資待遇;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和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補助等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培訓、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負責組織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市政府的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和由市政府任免的領導人員的呈報工作;負責公務員調任、轉任辦理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負責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巨觀管理;負責各專業類別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調整和組織評審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人員聘用及備案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和調配交流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統計工作;辦理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業務。
(六)規劃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股
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統計、信息和標準化工作;組織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綜合平衡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就業資金和再就業基金;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稽查規則,負責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審計工作。
(七)培訓教育股
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就業培訓、轉業訓練和創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管理措施;管理市技工學校和全市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考核鑑定組織。
(八)就業促進股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就業再就業的方針、政策,擬訂勞動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以及創業帶動就業方面的措施和辦法,執行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負責失業人員登記、失業職工管理、就業介紹以及失業證、就業證、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核發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力交流會的審批;負責就業(再就業)統計工作 。
(九)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審核、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及法律監督員;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群體事件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的管理和組織本級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統計和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的諮詢、解釋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股
貫徹落實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提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建議和對策;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的情況收集、分析和報告;辦理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服務手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收取和管理企業退休人員退管活動經費工作。
(十二)醫療保險股
貫徹執持國家、省、市有關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執行相關的保險費率、待遇項目與給付標準以及負責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號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負責管理市直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管理使用;組織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以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執行城鎮職工疾病、工傷停工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與制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十三)養老與失業保險股
貫徹執行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相關的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負責基金征繳、保險費社會統籌、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並監督實施;執行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執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農村養老保險費用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負責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制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承擔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諮詢、招聘等就業服務工作,負責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和組織勞務輸出等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十五)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負責宣傳小額貸款政策,指導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小額貸款,對借款人的貸款資格和借款用途進行審核確認,具體審核單筆小額貸款擔保的額度,協調不良小額貸款的確認和核銷,審核並確認小額貸款呆、壞帳的損失;小額貸款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