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研究報告獎(人文社會科學)。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獎勵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的通知
教社科[20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研究人員,鼓勵廣大高校研究人員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勇於創新,大力推進學科體系、學術觀點、科研方法創新,更好地為黨和人民事業發揮思想庫作用,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我部在對原《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制定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高等學校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研究人員,鼓勵積極探索,勇於創新,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更好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評獎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每三年評選一次,包括下列獎項: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著作獎(人文社會科學);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論文獎(人文社會科學);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研究報告獎(人文社會科學)。
為推進馬克思主義大眾化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普及獎(人文社會科學)。
所有獎項分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四條 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學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關司局、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獎勵委員會負責審定評獎方案、聘請評審委員會專家、擬定獲獎名單和獎勵等級等。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專家應根據申報項目的學科分布等具體情況,從全國範圍內遴選在相關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學風優良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社會科學司,由獎勵委員會授權負責評獎組織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組織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均可按要求推薦申報。申報者資格為:成果公開出版、發表或向實際工作部門提交研究諮詢報告期間,正式人事關係在高等學校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
第八條 推薦申報成果包括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以及普及類成果(教材、教輔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第九條 申報人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須真實可靠,符合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教育部直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限額推薦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後,在規定日期內集中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不受理個人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推薦獎勵範圍、成果形式、申請書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薦材料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網”進行公示。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獲獎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第十三條 基礎研究類獲獎成果應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了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了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第十四條 套用研究類獲獎成果應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諮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普及類獲獎成果應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四章 評審原則與程式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勿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申報者不參加獎勵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評審採取集中獨立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審委員會專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標準,獨立對申請材料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覆核。
第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評獎工作情況匯報,審定獲獎成果名單和獎勵等級。
第十九條 擬獲獎成果名單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網”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示。
第二十條 獎勵委員會向教育部報告評獎結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評獎結果並授獎。

第五章 異議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並寫明聯繫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並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不符合本款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有異議的材料組織專家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獎勵委員會審議裁定。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核實,通報批評或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三條 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獎勵委員會核實並報教育部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獎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原《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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