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騰衝縣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行洪、防洪安全,加快河道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本區域內的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水庫、河灘地、人工水道、行洪河道)和從事河道規劃、治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管理的主管機關,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河道管理的主管機關,承擔安全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

第四條河道管理經費納入縣、鄉鎮財政預算。財政、發改、水務、環保、國土、林業、住建、農業、交通等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權利。

第二章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六條河道管理實行“河長制”。各鄉鎮鄉鎮長為轄區內河道管理負責人,嚴格按照本辦法,積極組織做好轄區內河道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非法采砂、採石、侵占河堤、水土流失監測等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水環境整治工作,加強礦山、工廠、居民等行業污水、污染源排放監管和河道水質監測。國土部門加強挖山採石采砂、毀田取砂管理工作。林業部門負責編制縣級河堤綠化規劃方案,做好河堤綠化技術指導,加強對亂砍盜伐林木的管理。住建、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垃圾回收處理設施的監督、指導等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示範建設和水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劃定河道及堤防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做到立樁標界,明確管護界限。

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或護岸的河道為兩岸堤防或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無堤防的河道按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

河道兩岸堤防保護範圍:以垂直外側堤腳線或歷史最高洪水位計算,最小範圍應在5—20米之間,以確保堤防安全為原則。

第八條河道保護範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但應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防洪安全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以及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通信、照明等設施及標誌。

第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燒窯、埋墳、建設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等建築物、構築物;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三)圍湖造田和圍墾河道;

(四)設定攔河漁具和進行非法毒魚、電魚、炸魚等;

(五)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桿作物以及堆放阻礙行洪的物料;

(六)禁止在河道兩岸山體滑坡、土石流多發地段進行墾荒、採石、取土、爆破。

第十一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所有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和有關檔案,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並接受監督。

因建設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原有工程設施屬於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二條進行公路、港口、碼頭、橋樑、房地產建設、旅遊開發項目等活動,不得隨意擴占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應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應會同其他部門共同批准。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基層河道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河道防洪安全阻礙行水暢通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河道管理部門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和違章建築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五條河道日常性清淤除障按照屬地原則,由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或受益主體負責。大盈江縣城段日常性清淤除障由住建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毀。

第三章生態河堤建設

第十七條一切河道開發建設利用活動必須充分尊重自然規律,在保障防洪、排澇、引水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河流的生態功能和水質淨化、生態景觀、動植物棲息地等功能的需要。

第十八條河堤治理和新建河堤應因地制宜,儘可能保留河道本身所擁有的自然景觀和自然特性,維持原有天然河道走向,不得任意截彎改直和對河堤進行全硬化,保護好河流濕地和灘涂,維護完整的自然生態系統。

第十九條河堤兩岸必須植樹種草,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全縣河堤綠化規劃方案,編制本轄區內的河堤綠化實施方案,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後,由各鄉鎮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條穿越城市、集鎮、公路沿岸等河段要充分考慮燈光、休閒設施,並因地制宜種植花卉,達到安全、生態、休閒、和諧的一體化目標。河堤整治和新建河堤必須同步完成植樹種草,實現河堤綠化、美化。

第二十一條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採伐的,必須依法辦理採伐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河道水環境治理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河道排污和入河排污口實行許可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定排污口可能使水域水質不達標區、影響取水戶用水安全等區域不得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禁止向河道傾倒一切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及水污染物應當集中處理排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由住建、環保部門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各鄉鎮組織、實施。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都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根據生產建設規模,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對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治理。

第五章河道采砂、採石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區域內河道采砂、採石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鄉鎮負責對轄區河道內砂石資源進行全面勘察登記,制定開採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九條河道采砂採石實行許可制度,嚴格管理。符合規劃的采砂採石點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同意,辦理登記許可。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內采砂採石(包括風景石、鵝卵石、孤石等),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經許可在河道內采砂採石,必須保證河堤設施安全,必須服從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規劃,國家建設、防汛保全、河道整治與河道采砂採石發生矛盾時,開採者應當服從縣防汛指揮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主汛期內或非主汛期期間,河道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禁止各項采砂採石行為。下列區域為禁採區:

(一)水庫、水電站、河道、涵閘、取排水口等水利工程,水文觀測、水環境監測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二)險段河道、橋樑、碼頭、浮橋、渡口、過河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三)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保護範圍的濕地;

(四)依法禁止采砂採石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二條在河道內采砂採石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雲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費及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徵收標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依法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向水體排放油酸鹼液、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放射性固體廢物、冷熱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的,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上述污染物的,由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侵占毀壞水利工程設施、在河道內從事違法行為、未經審批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建築物或占用河道的,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採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地點、範圍、期限、數量和作業方式采砂採石的,或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阻礙、威脅河道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河道主管機關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轄區內的河道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出台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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