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城鄉集中供水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保障人民民眾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騰衝縣從事城鄉供水建設管理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總體目標和要求是: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證用水安全,以保障居民生活生產和企業生產用水為目標,以優質服務為宗旨,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城市、農村供水特點、產權明晰、責任落實的管理和運行機制,逐漸形成城鄉供水一體化、運行市場化、商品化,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條水行政管理部門是城鄉集中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發改、國土、住建、財政、環保、衛生、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助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五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鄉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供水水源的取用必須到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第六條城鄉集中式取水工程水源的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保、航空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

第七條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務、林業、農業、國土、衛生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劃定供水水源保護範圍,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八條在飲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九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覆蓋範圍,不準另行自備水源取水。

第三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實施。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積極發揮國家投資的引導和扶持作用。

第十一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納入縣、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工程建設前必須到水行政管理部門報批備案,取得開工許可後方可動工建設。

第十二條集中供水工程項目建設必須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實行項目法人(或產權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嚴格材料設備採購、工程質量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三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改擴建項目竣工後,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為保證供水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運行的監管。縣城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供水企業法人,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是產權人(以產權界定登記為準)及供水經營管理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與水務、發改、財政、環保、衛生部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城鄉集中式供水工程在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必須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和變更嚴格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09〕87號文)、《騰衝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騰政發〔2009〕178號)執行。嚴格產權界定相關程式,公示期滿填報產權申請登記表,相關單位簽署意見後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六條工程產權人和經營管理人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供水經營管理可採用拍賣、公開競價承包、租賃、委託和農民用水戶協會等管理形式落實經營管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用途。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進行供水經營權拍賣、轉讓,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縣人民政府備案後進行資產評估,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城鄉集中供水工程實行以水養水、計量收費到戶。鼓勵實行分類定價、定額用水和超限用水加價政策。縣城供水按照保發改價格〔2010〕562號執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騰發改〔2010〕98號文執行。水價調整必須召開聽證會,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進行收費。

第十九條供水管理單位和個人要加強有償用水、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工作力度。堅持水量、水價、水費、維修維護管理公開制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和用水戶監督。

第二十條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必須定期對供水水源進行水質化驗和技術檢測,加快水質信息公開工作,保證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不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不準上崗。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泵,未經允許,不得在供水主幹管道上開口。

第二十二條供水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提前報供水主管部門,並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及時報供水主管部門,並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侵占、毀壞供水設施,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村級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