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08--1983.07 寧夏供銷學校計畫統計專業學習;
1983.07--1987.04 鹽池縣供銷社工作(1988.06陝西財經學院自考統計專業畢業);
1987.04--1992.04 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
1992.04--1994.06 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4.06--1995.04 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5.04--1997.05 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期間: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5--1998.03 鹽池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8.03--2003.12 鹽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1998.07--1999.07掛職任福建省福清市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12--2004.02 中共中衛縣委副書記;
2004.02--2004.06 中衛市農牧林業局牽頭人;
2004.06--2005.04 中衛市農牧林業局局長;
2005.04--2007.09 中衛市城區黨工委書記;
2007.09--2009.03 中共中寧縣委書記;
2009.03--2013.06 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3.06--2014.02 寧夏自治區國有大中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1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通報,寧夏國資委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馬吉,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調查。
立案調查
2014年1月2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並經寧夏區黨委同意,寧夏區紀委對自治區國有大中型企業監事會主席馬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1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副廳級)馬吉受賄一案宣判,一審以被告人馬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對其相關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馬吉在擔任寧夏鹽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衛市農牧林業局局長、中共中寧縣委書記、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房屋等總計282.73萬元的財物。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馬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行賄、受賄的重大犯罪事實,且查證屬實。
石嘴山中院認為,被告人馬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且其親屬退繳部分贓款,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歸案後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