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餐飲業經營者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提供的與保險契約載明的營業範圍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載明的餐飲經營場所範圍內,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一)起源於經營場所的火災和爆炸;(二)對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維修、維護不當;(三)經營場所自身的缺陷;(四)被保險人雇員的過失。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被保險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造成被監護人的損害;(二)因傳染病造成的人身損害;(三)被保險人雇員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四)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協定約定的責任,但無該協定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五)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六)精神損害賠償;(七)本保險契約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限額第八條本保險契約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以及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20%,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為累計責任限額的20%,並分別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期間第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契約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一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損失拒絕賠償。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如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發現第三者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時,必須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保留導致事故的食品、飲料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受害者書面索賠申請、有效的消費憑證、由保險人認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各種診斷單據、死亡證明、有關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一)被保險人和向其請求賠償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損害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責任限額;(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第二十八條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實際發生額另行計算,但不超過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就多次事故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累計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契約的累計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契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