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與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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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與法律理論》作者經濟學家弗蘭克·奈特曾經把流動的、難以捉摸和預測的事態分為兩大範疇,即風險和不確定性。在他看來,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計算其蓋然性或者機率從而進行預測,而不確定性是指完全無法計算和預測的事態。可以推而論之,在企業或政府進行決策的時候,如何把不確定性轉化成風險來進行有針對性的、合理的、技術化的處理具有關鍵性意義。但這樣的處理本身也是具有風險的,會造成二次風險,會留有剩餘風險,甚至還可能導致風險的連鎖反應和相乘效果,從而反轉成不確定性甚至失控的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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