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機構職能(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計畫,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 (三)負責做好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調研工作,掌握和發布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和動態。 (四)負責本區常住人口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街道人口學校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做好基層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

基本概況

上海市靜安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區政府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計畫,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
(二)根據本市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畫生育年度計畫及事業發展計畫,編制本區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畫生育年度計畫及事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做好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調研工作,掌握和發布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和動態。
(四)負責本區常住人口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街道人口學校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做好基層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本市生殖保健服務規劃,結合本區實際會同區有關部門制定本區生殖保健服務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街道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站(室)開展生殖保健綜合服務工作;參與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內的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和零售管理,開展藥具發放員、零售員的業務培訓。
(七)負責編制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的預決算,做好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負責做好本部門紀檢監察工作、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配合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複議。
(九)支持、指導基層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和區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十)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及民眾信訪的處理工作;做好兄弟省、市、區(縣)和國際友人的來訪接待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靜安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五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流動人口管理科)、規劃統計科(信息管理科)、宣傳教育科(科學技術科)、計畫生育服務科。
(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年度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計畫、總結、報告等檔案,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檢查考核工作以及先進的評選、審核、獎勵工作;負責督查督辦、政務信息、檔案收發、檔案、保密、外事工作及綜合性會議的秘書和會務工作;負責做好人事工作以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負責編制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的預決算,做好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流動人口管理科)
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事項的審核、審批工作以及執法和訴訟應訴工作,配合做好行政複議;組織實施現居住地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開展綜合性、前瞻性問題研究,並提出建議或制定管理辦法;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直轄市和指導,指導街道做好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區內有關醫院做好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分娩登記、通報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及民眾信訪的處理工作。
(三) 規劃統計科(信息管理科)
開展人口長、短期預測,編制本區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畫生育年度計畫及事業發展計畫;研究本區人口發展趨勢,提出、規劃與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合理人口規模。監督、分析各街道人口計畫執行情況;準確、及時編報國家級、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維護、開發、利用育齡婦女信息系統,開展各類統計調查;負責本單位信息化工作以及計算機、網路、網站的管理、維護及操作培訓,掌握和發布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和動態。

部門預算

2012年,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預算支出總額1207.5萬元,其中:基本支出981.5萬元,項目支出131.5萬元。財政撥款支出主要內容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科目1112.96萬元,主要用於基本支出經費981.46萬元,反映人口計畫生育事務中的行政運行、一般管理事務、人口規範與發展戰略研究、計畫生育家庭獎勵、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及抽樣調查、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系統建設、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工程、計畫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人口出生性別比綜合治理、人口和計畫生育網路服務建設、計畫生育避孕藥具經費、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經費、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考核、其他人口和計畫生育事務支出。
項目支出經費131.5萬元,系用50歲以上重大疾病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護理費、科學孕育服務項目、生育關懷項目以及幹部出國考察經費、車輛更新經費。
2、“社會保障和就業”科目79.12萬元,主要用於反映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離退休經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經費。
3、“醫療衛生”科目6.48 萬元,主要用於反映用於行政單位職工醫療保險經費。
4、“公積金”科目8.96萬元,主要用於反映按照國家規定為在職人員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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