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著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進一步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工作方案》(國辦函〔2014〕105號)和全國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牢牢把握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通過多措並舉,力求標本兼治,進一步緩解我省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落實國家結構性調控政策

加強定向調控,有效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等信貸政策的結構調整功能,積極爭取和擴大合意貸款規模,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力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逐步提升縣域區域性存貸比。對新增存款70%用於當地貸款、貸款投向主要用於中小微企業和涉農涉牧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經考核達標的,執行比一般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低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對其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對中小微企業簽發、收受的票據和涉農涉牧票據,以及中小金融機構承兌、持有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

創新金融服務產品和模式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轉型升級和兼併重組的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循環貸款、滾動貸款等差異化信貸產品,創新產業鏈融資、商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及抵質押貸款業務。對生產經營正常、貸款不逾期、不欠息的企業要提供持續穩定的信貸支持;對生產經營正常但因貸款期限錯配,出現暫時流動性困難的企業,要合理採用期限調整、分期償還貸款本金等還款方式,減輕企業還款壓力。

實行差異化監管和服務

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500萬元以下且占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比例不高於0.5%的中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對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省各項貸款不良率的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提高分支機構小微企業客戶增量授信權,擴大分支機構對小微企業業務自主權。切實落實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稅前列支等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使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爭取差別化信貸政策支持

用好國家對產能過剩行業實行“有保有控”的信貸調控政策,立足於我省產業和企業的實際,積極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闡明產業優勢,爭取差別化信貸政策,進一步加大對我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且符合環保要求的光伏製造、純鹼、鉀肥、煤炭、電解鋁及鋁加工、鋼鐵(含鐵合金、碳化矽)、水泥、玻璃等產業及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加快發展普惠金融機構


 抓住國家鼓勵在中西部等金融服務薄弱區設立民營銀行的機遇,加快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在我省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設立村鎮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加大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經營重心,在產業發展集聚區及農牧區合理布局機構網點。支持涉農涉牧金融機構選擇有條件的行政村延伸基礎性金融服務。

大力推進企業直接融資



引導和支持我省的中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青海股權交易中心等上市、掛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小微企業、涉農涉牧企業發行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並通過抵押、質押、典當、租賃、股權融資、風險投資等多種渠道進行融資。支持青海股權交易中心業務創新,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委託貸款、私募債、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探索建立資本市場小額再融資快速機制,試點開展股權眾籌融資、債權眾籌融資。支持有技術和資金實力的企業或機構搭建P2P平台,支持中小微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直接融資。

有效發揮保險和擔保作用



大力發展保險產品,支持中小微企業等獲得短期小額貸款。開展“保險+信貸”合作,積極探索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牧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充分運用商業保理工具,為商貿流通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服務。省信用擔保集團進一步強化龍頭帶動作用,通過再擔保、業務指導等方式,與市(州)縣擔保平台互聯合作,組建各類政府控股或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支持民營擔保機構發展,切實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增信服務”和“信息服務”功能,切實提高擔保規模。按照誰推薦的客戶、誰承擔不低於80%的風險的原則,探索建立合理的銀擔風險共擔機制,擔保機構承擔全部代償風險的中小微企業利率應不上浮或少上浮。

合理控制銀行利率水平



落實利率市場化改革政策,有針對性地引導降低貸款利率和社會融資成本。繼續開展合格審慎評估工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入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自律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規範整頓各類融資通道



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多元化融資,降低籌資成本,遏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著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信貸資產存量,將有效信貸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契約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完善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資產管理公司、交易場所、基金公司、投資公司等機構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嚴肅查處違規吸收存款和發放高利貸行為,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嚴格清理金融機構服務收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價格紀律,堅決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項目。對於直接與貸款掛鈎、沒有實質性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對於發放貸款應盡的工作職責,不得再分解設定收費項目。嚴禁通過以貸轉存、存貸掛鈎、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規範企業融資過程中財務顧問、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收費行為。省內政府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該保本微利,中小微企業等政策性業務平均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向企業收取貸款擔保保證金。嚴格小額貸款公司利率監管,自有註冊資金貸款的利率不得超出基準利率的4倍,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青海匯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小貸再融資中心)融資後投放貸款的利率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3倍。

繼續抓好融資協調服務

推動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產業政策與信貸政策的對接,通過“一企一策”、“點對點”服務,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園區、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融資支持。加強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協調服務,指導企業做好項目核准、土地審批、環評審批等前期工作,滿足信貸投放條件。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置服務關口,在項目融資條件方面給予企業有效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符合審貸條件貸款的審批效率,全年按照3∶3∶3∶1的信貸投放節奏分季度及時發放貸款。

加大財金聯動力度



整合地方財政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農牧業龍頭企業貸款、文化產業發展貸款、旅遊產業發展貸款等的貼息資金,對在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通過下浮利率支持我省比較優勢產業、中小微企業的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建立財政資金競爭性存儲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省財政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和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創業小額信用擔保、支農信用擔保平台作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落實好國家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青政〔2010〕33號檔案規定,對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成功融資的企業,按其融資規模,從省級支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落實好國家對小微企業的小微擔保貸款、稅收等支持政策,增強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和盈利能力。

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評價機制


 加大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工作力度,把評估結果作為發放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銀行間市場業務準入管理和新設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與服務體系以及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內部考核機制,科學設定規模、利潤、中間業務等指標。建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中小微企業、涉農涉牧企業貸款比例的正向激勵機制,確保資金用於支持中小微企業、涉農涉牧企業。設立商業銀行縣域機構存貸比、存款偏離度等考核指標。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流向監測機制,堅決防止違規挪用。

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和風險化解機制建設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企業徵信體系,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評價和套用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幫助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引導企業提高信用意識和信息透明度,優先滿足信用好、有前景的企業的融資需求。督導各類工商企業強化融資能力建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財務制度,堅持誠信經營。建立企業風險化解聯動機制,推動風險企業的債務重組、資產處置和風險化解工作,防止個別債權銀行單方面抽貸、壓貸而引發資金鍊斷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負起責任,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強化政策措施落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統籌協調作用,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實體經濟及中小微企業等薄弱領域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將結合金融機構獎評機制,對著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工作有力、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跟蹤督查,加大工作推動力度。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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