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黃島區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全區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體現勞動創造價值,加快建設幸福美好的現代化國際新區,根據上級工會關於推薦命名、評選管理勞動模範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勞動模範的評選範圍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本區所屬各類所有制企業、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等各行各業的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凡符合規定標準條件的,均可作為區級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人選。

第二條勞動模範的評選條件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推進全區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勤奮學習、努力工作、甘於奉獻、勇於創新,取得優異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

2.在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3.在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4.在重點工程建設、重大項目科研、重點園區開發、重大矛盾調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5.在促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6.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保衛國家和人民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7.在改善環境、保護資源、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保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8.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推薦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會各項工作,按《工會法》規定及時足額計撥繳納工會經費。

(三)勞動模範是發展先進生產力的優秀代表,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每次評選可根據不同時期制定具體的評選標準和條件。

黃島區級勞動模範是全區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勞動模範的評選名額與原則比例

(一)每次評選勞動模範的名額,根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尤其是職工隊伍狀況,參照市級勞動模範名額確定辦法,由區總工會按各類人員所占比例提出評選名額,經研究確定後實施評選。

(二)勞動模範的評選原則: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客觀公正,注重實績,民眾公認。

(三)勞動模範中各類人員所占比例:企業職工占45%,農民占15%,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人員占40%(嚴格控制黨政領導幹部推薦人數);評選表彰的人選要兼顧各行各業,女職工、非公企業職工、農民工占一定的比例。

第四條勞動模範評選的程式

(一)基層推薦。勞動模範推薦採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的方法,由基層工會負責組織推薦。推薦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所在單位和上一級主管黨組織研究同意後,報區總工會。

(二)審核把關。按照推薦評選條件和比例,由區總工會對基層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把關,研究確定候選人。

推薦人選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或機關事業單位黨政負責人,由工商、國稅、地稅、人社、安監、計生、環保、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其進行責任審計審查,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並簽署意見。

(三)確認批准。由區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對候選人進行確認,報區委常委會議研究批准。

(四)公開公示。對研究確定的候選人,通過媒體、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開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勞動模範的命名表彰

(一)區委常委會研究批准的勞動模範,由黃島區人民政府命名表彰,並頒發證書、獎金。

(二)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表彰工作,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三)區勞動模範稱號不重複命名。

(四)勞動模範的表彰獎勵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撥專款。

第六條區級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一)對受到表彰的勞動模範給予不低於3000元一次性獎勵。

(二)在調級、調資、晉升職務等方面,同等條件下應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企業實施重組、轉型等企業改革中,原則上不得安排失業。對失業的,人社部門應優先安排再就業。

(四)黨政工組織安排學習、考察、休養等活動。

(五)每年享有一次健康查體,費用由區財政列入預算支出。

(六)本人退休時仍保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屬財政撥款的單位由財政預算列支,不屬財政撥款的單位由所在單位列支。

農民勞動模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由所在村(居)委會從集體公益金中列支。村(居)委會確有困難的,由所在鎮(街道)財政列支。

本規定所列區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適用於2014年以後新評選命名者,一律不再向前追溯。

第七條其他各類區級先進人物,按有關規定評比和獎勵,不享受區勞動模範的待遇(在區政府表彰檔案中明確規定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除外)。

對有特殊貢獻,需要授予區勞動模範稱號的,應按規定程式,由區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區委、區政府批准。

第八條勞動模範的管理

(一)凡本區範圍內勞動模範(含全國、省、市、區勞動模範,下同)的推薦評選和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區總工會統一負責。受區總工會委託,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轄區內所屬單位的勞動模範由鎮、街道工會負責。

(二)推薦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一般應從區級勞動模範中產生。由區總工會負責審核推薦,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後上報。

(三)凡符合規定的區級勞動模範,在辦理榮譽津貼時,要填寫《勞動模範享受榮譽津貼登記表》,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區總工會審批。

同時享有區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按最高檔次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不重複享受。

由外地調入的地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按照青島市市級以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四)所在單位要建立健全勞動模範電子信息管理檔案,在區總工會總體管理指導下,搞好日常管理服務。

第九條其他有關問題

(一)區黨政機關中市管領導幹部,不參加區級以上勞動模範的評選。

(二)虧損和經濟效益明顯下降的企業領導幹部,不參加勞動模範的評選。

(三)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未成立工會組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越級或集體上訪、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工會經費、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第十條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區級勞動模範稱號

1.主要事跡是偽造的或剽竊他人勞動成果者;

2.因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者;

3.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者;

4.企業嚴重虧損或企業倒閉破產,本人負有重大責任者;

5.經考核評定不合格者;

6.非法離境者;

7.有其他重大過失和錯誤,區委、區政府認為應取消稱號者。

(二)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所在鎮(街道)工會、系統工會、區直工會、企業工會寫出書面報告,經上級主管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報區總工會,由區總工會提出意見,報區委常委會研究批准後,由區政府發文取消其榮譽稱號。

(三)榮譽稱號被取消後,收回獎章或證書等,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十一條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管理規定按青島市委、市政府《關於市職工勞動模範評選、管理的暫行規定》(青發〔1987〕61號)、青島市總工會、市財政局等4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醫療待遇的意見》(青工〔2004〕39號)等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區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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