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5-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預防狂犬病工作的通告
(1985年2月8日)
我市近幾年來在預防控制狂犬病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於對家犬管理不嚴,免疫注射率不高,狂犬傷人事故仍時有發生,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自一九八0年以來,全市累計被狂犬咬傷者達五千九百六十六人,發病死亡三十四人。這種情況不利於社會秩序、民眾生活的安定和生產的發展,必須引起各級領導同志的注意,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4〕80號檔案和省政府辦公廳〔1984〕82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實加強領導,充分重視預防狂犬病的工作。
狂犬病的預防,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活安定,關係到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各級政府要立即組織衛生、農業、公安等部門對這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認真研究措施,並抓緊落實,消除狂犬病的潛在發病因素,有效地控制狂犬病的發生。
二、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狂犬病預防工作。
農業部門要做好犬用疫苗的供應,組織基層獸醫站每年結合春季畜禽防疫對農村家犬普遍進行一次免疫注射,並登記、掛牌、發放家犬免疫證。每隻家犬每次收費一元五角,其中基層獸醫站收取注射費一元,疫苗、犬牌、免疫證等成本費五角,均由犬主交納。公安部門要做好市區、縣駐地養犬的審批工作。凡被批准養犬的戶主,均須向當地公安部門交納審批、登記手續費,每隻犬一元。市區除公安部門批准可飼養警犬、軍犬、試驗用犬外,嚴禁飼養家犬。所有犬只均需按時進行免疫注射。凡犬主不願免疫注射又不願自己捕殺的犬,一概視為野犬,由當地公安部門組織捕殺,並酌情收取捕殺費,每隻一至五元。衛生部門要做好人用疫苗的供應、免疫注射、病人救、治和人群疫情監測工作,並負責對市區、縣駐地的家犬、警犬、軍犬、試驗用犬進行預防注射,對每隻犬每次收取注射費五元。
對犬用疫苗、犬牌、犬免疫證等所需成本費,由財政部門先行墊付,待免疫結束後即行歸還。市區所需防疫成本費和疫苗運輸冷藏費由市財政墊支,各縣和黃島區所需防疫成本費由各縣和黃島區財政墊支。
各縣和黃島區要根據本地的狂犬病免疫計畫,將所需疫苗、犬牌、犬免疫證的數量連同款項(按每隻犬五角計算),於每年年底前,一併匯交市農業局,以便統一向省訂貨。款項過期不交影響犬只免疫,由縣(區)政府負責。
三、各級獸醫部門和衛生防疫人員要加強對犬只免疫注射的技術指導。
要抽調城鎮、鄉村防疫員組成專業隊,分片包乾,統一進行免疫注射,達到只只免疫,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要加強防護措施和疫苗管理,嚴防狂犬傷人事故,杜絕疫苗浪費現象。
四、要大力進行預防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採取多種形式,宣傳防治狂犬病的衛生知識,使廣大民眾認識預防狂犬病的重要性,掌握防治狂犬病的措施,自覺做好狂犬病預防工作。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接此通知後,要抓緊進行研究,並望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市政府農業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