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大京風電場

霞浦大京風電場

場址位於霞浦縣東南沿海的長春鎮大京村,東靠東海,西北距長春鎮約13km,距霞浦縣城約57km,所屬公司為中閩(霞浦)風電有限公司,外來物資和設備可由陸路運輸至現場。霞浦與福州、溫州的距離,分別為160km和190km。國道104線和瀋海高速公路縱貫霞浦縣南北,縣道961線連線縣城至長春鎮。海路可通過三沙港與國內各港口相通,省內物資可由汽車運至工地,省外物資和設備可由海運至三沙港後,轉陸路運輸至現場。

簡介

發展簡史

上屬公司為福建中閩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閩能源公司)。

福建中閩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閩能源公司)於1993年9月由福建投資開發總公司批准成立,名稱為福建中閩能源開發公司,1993年10月份在福建省工商局註冊登記;2008年8月8日經福建投資開發總公司批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2008年9月8日在福建省工商局變更登記;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福建投資集團)組建後,中閩能源公司於2009年8月在福建省工商局完成股東變更登記。2010年12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福建省大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股中閩能源公司,並及時完成工商登記變更。目前,中閩能源公司系福建投資集團控股的子公司,福建投資集團持股比例為78.62%、福建省大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1.38%。

中閩能源公司主要承擔風電、中型水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公司成立後,相繼控股投資建設並經營管理了福清嘉儒風電場一、二期、澤岐風電場、霞浦大京風電場、平潭青峰風電場、連江北茭風電場等風電項目;參股投資了沙縣城關水電站、龍巖萬安溪水電站、尤溪流域水電開發公司等水電項目;合作經營了連江山仔水利樞紐工程、仙遊九仙溪梯級水電站等債權性電力項目。並儲備多個陸上、海上風電場項目。

公司下屬全資、控股企業:中閩(福清)風電有限公司,中閩(平潭)風電有限公司、閩投(霞浦)風電有限公司、閩投(連江)風電有限公司。

截止2011年6月底,中閩能源公司註冊資本為31800萬元,合併報表總資產192161.80萬元,負債126888.18萬元,所有者權益65273.62萬元,負債率為66.03%。2011年6月底完成營業收入4059.92萬元,實現淨利潤816.89萬元。

公司以風電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作為主要投資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擴張能力,到2012年乃至十二五末,公司在風電領域,包括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將擁有可觀的裝機容量,為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發展和節能減排,發揮重要作用。

公司作為福建投資集團控股的子公司,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在十二五期間加大風電項目投資建設力度的同時,積極拓展其他新能源投資領域,追求投資效益最大化,切實防範市場風險,確保公司又好又快發展,並將適時引入戰略投資者,實施股份制改造,力爭於2013年前後實現在國內證交所上市,直接在資本市場籌措更多資金投資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項目,逐步發展成為福建投資集團旗下從事電力專業投資經營、具有較強競爭力、成長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為海西實現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產品與服務

霞浦大京風電場位於霞浦縣長春鎮大京村至斗米村的山地上,目前28台雙饋風力發電機組已投產運行,單機容量1500千瓦,建設規模4.2萬千瓦,同時建設有一座110千伏升壓變電所,工程動態總投資44063萬元(不含配套送出工程),單位千瓦動態投資為10491元。項目建設期1年,建成後年銷售收入約6000萬元,每年可創稅900萬元。同時也可帶動周圍鄉村的經濟的發展,同時大京風電場的建設將使閩東的能源結構更趨完善。

前景展望

1、建設規模不斷擴大,風電場管理逐步規範 1986年建設山東榮成第一個示範風電場至今,經過近20多年的努力,風電場裝機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04年底,全國建成43個風電場,安裝風電機組1292台,裝機規模達到76.4萬kW,居世界第10位,亞洲第3位(位於印度和日本之後)。另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有關風電前期、建設和運行規程,風電場管理逐步走向規範化。

2、專業隊伍和設備製造水平提高,具備大規模發展風電的條件經過多年的實踐,培養了一批專業的風電設計、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隊伍,大型風電機組的製造技術我國已基本掌握,主要零部件國內都能自己製造。其中,600kW及以下機組已有一定數量的整機廠,初步形成了整機試製和小批量生產。截止2004年底,本地化風電機組所占市場份額已經達到18%,設備製造水平不斷提高,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設計和製造750kW定槳距定轉速機型的能力,相當於國際上二十世紀90年代中期的水平。與國外聯合設計的1200千瓦和獨立設計的1000千瓦變槳距變轉速型樣機於2005年安裝,進行試驗運行。

3、風力發電成本逐步降低 隨著風電產業的形成和規模發展,通過引進技術,加速風電機組本地化進程以及加強風電場建設和運行管理,我國風電場建設和運行的成本逐步降低,初始投資從1994年的約12000元/kW降低到目前的約9000元/kW。同時風電的上網電價也從超過1.0元/kW?h降低到約0.6元/kW?h。

4、2003年國務院電價改革方案規定風電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03年開始推行風電特許權開發方式,通過招投標確定風電開發商和上網電價,並與電網公司簽訂規範的購電協定,保證風電電量全部上網,風電電價高出常規電源部分在全省範圍內分攤,有利於吸引國內外各類投資者開發風電。

5、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和“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將風電特許權項目中的特殊之處已經用法律條文作為通用的規定,今後風電的發展應納入法制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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