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關於頒發電力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通知

電力工業部關於頒發《電力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8.01.12由電力工業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培育、健全電力工程設計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和改、擴建(含以大代小技術改造)的火力發電工程以及輸變電工程的設計招投標。

第三條 凡需報電力部或各電管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審批的火力發電、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均必須通過招投標來確定設計單位。

第四條 電力工程設計的招標和投標,不受地區和部門的限制,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進行干預、壟斷和保護。

第五條 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六條 電力工程的設計招標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所在地的網、省電力公司(以下統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不能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招標的具體工作,招標代理機構履行前款職責,並向招標領導小組負責。

第七條 招標項目應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辦公室。

第八條 招標領導小組由招標單位組建,負責招標重大問題的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一)委派招標辦公室成員或審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二)審批招標、評標、定標原則及程式;

(三)審定招標檔案;

(四)審批評標委員會成員及主任名單;

(五)確定中標單位。

第九條 招標辦公室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成員由招標領導小組委派,其主要職責為:

(一)辦理招標申請手續;

(二)編制招標程式檔案;

(三)編制招標檔案(或委託編制);

(四)組建評標委員會;

(五)組織開標、評標;

(六)負責招標全過程的所有具體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的上一階段的前期(設計)成果已通過審查,並具有必須的基礎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招標的項目已列入國家電力建設中長期計畫,項目建議書已報國家計委;

(三)初步設計階段招標的項目已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第十一條 具備本規定第十條所述條件的項目,開始招標前必須向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獲批准後方可正式開展招標工作。招標申請中必須寫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單位概況;

(二)工程概況及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三)招標組織機構(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辦公室)的人員及其資歷情況;

(四)招標檔案編制單位(委託編標)或編制人員(自行編標)的簡要情況;

(五)招標方式(擬採用議標方式時應同時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火力發電工程的設計一般應在可研階段進行一次性招標。中標單位負責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工地設計服務,直至工程竣工的全過程勘測設計工作;可研階段已進行了設計招標的工程,初設一般不宜再招標。當有特殊情況致使原設計契約無法繼續執行時,可以在初設階段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輸變電工程的設計一般應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一次性招標。中標單位負責完成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工地設計服務,直至工程竣工的全過程勘測設計工作。

第十四條 設計招標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應同時在一家以上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要求的設計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向符合資格要求的若干家設計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議標主要是通過一對一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中標單位。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六條 設計招標一般不採用議標方式。當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時,可以採用議標方式,但必須按第十一條規定向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提交專題報告,獲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國內符合資格要求並願意參加投標的設計單位少於三家;

(二)特殊單項工程的招標;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失敗後,因時間等原因只能議標的;

(四)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因其他原因無法採用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的。

第十七條 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單位可以自行編制設計招標檔案,也可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招標檔案的內容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二)必須符合本規定;

(三)不得明文要求或暗示投標單位以低於國家或電力行業規定的勘測設計取費標準報價;

(四)不得有針對某一潛在投標單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單位的內容。

第十八條 設計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規範、技術條件及有關圖紙;

(三)契約條件及有關契約文書的格式;

(四)對投標檔案的要求;

(五)評標辦法。

第十九條 設計招標檔案發售之前,應將招標檔案報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核備。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認為有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招標單位作出修改。

第二十條 參加投標的設計單位(或聯合投標的責任方)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且按要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電力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收費資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二)近五年承擔過的同類工程業績,並有良好的履約記錄;

(三)近三年設計質量事故及其處理結果;

(四)招標單位根據工程項目情況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的編制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及有關規範編制投標檔案。當對招標檔案中的某些條款有疑問或異議時,應及時要求招標單位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中有關份數、時間、地點和密封等方面的要求遞交投標檔案。招標單位可以將不滿足上述有關要求的投標檔案視為廢標,但必須在招標檔案中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設計招標以設計技術方案和服務質量的競爭為主,合理取費是保證設計質量,規範設計市場的重要條件之一;投標單位不得超出國家或電力行業規定的勘測設計取費範圍,哄抬價格或競相壓價,否則,可視其為廢標;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將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設計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辦公室應制定出開標、評標、定標的具體細則和各類人員的工作紀律,報招標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開標會由招標單位主持,邀請各有關方面的人員參加。以下人員必須參加開標會:

(一)招標領導小組的全體或部分成員;

(二)評標委員會的全體委員;

(三)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招標辦公室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並報招標領導小組審批。在開標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必須保密。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火力發電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應少於11人;輸變電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應少於7人;

(二)評審中五分之四的專家應從電力行業設計招投標管理機構設定的專家庫中抽選聘任,五分之一可由招標單位委派,但應符合專家的資格標準,並報電力行業設計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三)評審中熟悉工程設計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評審中同一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五分之一,同一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五)評審會成員的專業構成必須與招標工程的特點相適應;

(六)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七)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

第二十九條 與評標、定標有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並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綜合評審,採取記名投票的方式給各投標檔案打分,並在此基礎上寫出綜合評標報告,對各投標檔案的共同點和特點進行簡明客觀描述,提出推薦中標單位和預備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 招標領導小組應根據評標結果,以定標會的方式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定標會由招標領導小組組長主持。

第三十二條 中標單位確定後,招標單位應正式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評標與定標結果報電力部電力行業招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天內簽定協定書。中標單位拒絕簽定協定書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拒絕簽定協定書的,應向中標單位雙倍償還投標保證金,並退還投標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未中標單位,招標單位應考慮給予一定的補償(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給予補償後,可不退回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0天內,招標單位必須把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未中標單位。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新技術的火力發電工程和電壓等級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設計招投標,必須接受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其他項目的設計招投標必須接受各網、省局設計招標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設在電力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第三十七條 招標管理機構可派人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或招標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經發現,電力行業設計招標管理機構有權對其投標結果或招標結果裁定無效,並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其他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電力部已委託國家電力公司編制《火力發電、輸變電設計招標程式及招標檔案範本》和《電力工程招標評標專家選聘和管理辦法》,其中有關設計招標的操作程式和評標專家的選聘與管理的內容,作為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與本規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條 經批准採取國際招標的項目,除按本規定執行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貸款方對招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商獨資或外商控股的電力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電力部以電建〔1995〕511號文頒發的《電力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電力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時,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及各網、省局設計招標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電力部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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