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
【發布時間】2000-06-19
【生效時間】2000-06-19
雲南省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 頒布時間2000年6月19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珠寶玉石飾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珠寶玉石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珠寶玉飾品是指以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機寶石和合成定石、人造寶石、再造寶石,仿寶石、特殊光學效應寶石及鑽石、水晶、瑪瑙、珍珠為原料,經過裝飾性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珠寶玉石飾品經營和質量檢驗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和管理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處理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申訴。
工商、旅遊、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珠寶玉石飾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費者有權就珠寶玉石飾品問題,向經營者查詢,並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旅遊等行政部門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申訴、投訴,接受申訴、投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條 鼓勵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珠寶玉石飾品質量進行監督,對舉報、協助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功的,則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並根據舉報者、協查者的願意為其保密。
第七條 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對質量管理先進和質量信譽好的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表彰。
第八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從事珠寶玉石飾品的經營活動,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相應的檢驗條件和固定的檢驗場所;
2、檢驗人員不少於3人,並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3、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合格。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頒發審查認可授權證書的質量檢驗機構為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以在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依法從事監督檢查檢驗、仲裁檢驗和其他檢驗。
第十條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審查認可授權證書的有效期內,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評審。
獲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者審查認可授權證書的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複查評審申請。
第十一條 經營珠寶玉石飾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正確標註珠寶玉石飾品的名稱、規格、價格和經營者;
2、 明碼標價;
3、單件標價超過3000元的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卡、有效發票、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附有飾品彩色圖片的檢驗證書或者鑑定證書;
4、單件標價3000元以下的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發票及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質量證明或者依照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向經營者出具檢驗證書或者鑑定證書收取工本費的標準5元;單件標價1萬元的,收取5元;單件標價超過1萬元的,收取10元。
第十二條 經營珠寶玉石飾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用注膠、鍍膜或者染色處理的飾品冒充天然珠寶玉石飾品;
2、用人造寶石、合成寶石、再造寶石、仿寶石飾品冒充天然珠寶玉石飾品;
3、用拼合珠寶玉石飾品冒充單體的珠寶玉石飾品;
4、冒用其他經營者的品牌;
5、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從事珠寶玉石飾品經營活動的,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從事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的,所出具的檢驗數據無效,並由省或者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審查認可授權證書從事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和仲裁檢驗的,所出具的檢驗數據無效,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機構經監督評審和複查評審不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開展檢驗活動。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註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審查認可授權證書,責令其停止使用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授權的標誌。
第十六條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數據有嚴重錯誤的,由省或者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給消費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珠寶玉石飾品標價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依照《雲南省查處生產銷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偽造、篡改珠寶玉石飾品質量檢驗數據、檢驗證書或者鑑定證書的,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