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大旅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旅院青協組織宗旨
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尊重參與者的意願,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整合社會公益資源;利用現有的資源開展助學、助殘、助老、環境保護工作 ,從事有利於國家、社會的公益活動;為社會和諧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本組織的服務範圍
(一)調查了解社會貧困線以下人群的基本情況,喚起社會對貧困人群的關心與幫助。
(二)組織會員提供業餘工作時間,不計報酬,服務社會。
1、組織人力參與扶貧、幫困、助殘、失學兒童結對等慈善活動;
2、開展經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服務基地,為孤殘群體提供生活服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各項活動;
3、參與社區建設,環境保護等志願性公益活動;
4、社會突發、災難事件的仁道救助;
5、社區服務性活動;
6、其他有助於喚醒社會助人風尚、共建和諧社會公益活動。
(三)積極完成上級管理機構交辦的義務服務工作。
(四)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係,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協助政府統籌開發和整合最佳化全市志願者工作資源;統一制定志願者工作發展規劃、規章制度;招募、培訓和表彰志願者。
加入本組織須知
第一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個人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從事志願者服務;
(二)承認並接受雲大旅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三)具有奉獻精神;
(四)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五)能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
第二條 志願者入隊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隊申請書(含註冊信息);
(二)經審核確認通過;
(三)簽訂志願者工作協定
(四)進行志願者宣誓,本隊進行入隊培訓後發給志願者服務證件及標誌。
第三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閱讀志願隊的各種資料,接受志願隊的培養和訓練;
(三)參與本組織志願者幹部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四)有向本組織推薦志願者和請求本組織維護其在公益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五)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志願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本組織的幫助和服務;
(七)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隊自願、退隊自由;
第四條 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的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本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
(三)參加本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五)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證和志願者標誌;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宣傳本組織的宗旨,維護本組織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本組織的社隊影響;
第五條 志願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組織可考慮對志願者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組織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小時數不滿12小時或單月服務不足1小時;
(四)從事分裂社團、拉幫結派和私立小團伙的活動;
(五)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志願者申請退隊,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並交回志願者證等志願者身份憑證,並書面承諾退隊後不得借本隊名義進行活動。
雲大旅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在校生組成的全院性團體,非營利性校園組織。接受院團委的領導。
第三條 本協會以“用奉獻點亮青春”為核心精神,將“學習、服務、奉獻、溝通”作為自身定位,探求適合當代青年志願者的發展道路,將知識賦予到活動、工作中去,提升組織存在的價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組織一批有理想、有抱負、充滿熱情與愛心的青年共同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組織和參與校園和社會的公益活動,推動校園乃至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同時培養青年良好的道德修養,提高青年的綜合素質,從而為社會輸送棟樑之才,為整個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協會長期的發展目標: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要成為麗江市最優秀的社團組織,擁有特色的企業文化,規範的管理機制,高素質、高效率的團隊。協會要成為一個充滿理想、充滿關愛的團體,一個能為他人提供幫助、能為社會做出貢獻的組織、一個可供有志青年學習、提高、創業的大舞台。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協會直屬部門設立辦公室、校園服務部、宣傳部、外聯部、社會服務部,各部設部長、副部長(或幹事)。
第七條 部門直屬單位,辦公室設秘書處、校園服務部和社會服務部設志願者禮儀服務隊等。
第八條 協會下設立分會,分會設分會長。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副部長和分會長組成。理事會實行下述職能:
(一) 決定協會重要活動計畫,領導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二) 獎勵與懲罰。
(三) 修改協會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其它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分會對理事會負責,各部部長及分會長對會長負責。
第十二條 協會每年換屆一次,換屆會議由新老組織機構成員和和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由分會長和會員推薦產生。
第十三條 新一屆會長由上一屆會長提名,新一屆理事會其它成員由相應各部門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人表決通過產生的。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五條 凡是對青年志願者協會充滿熱情、有濃厚興趣,能遵守協會章程和制度的在校學生,加入本協會意願,經本協會批准即可加入。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 優先參加協會各項活動,閱覽資料和刊物。
(三) 隨時自薦加入組織機構。
(四) 獲得協會物質、人力的幫助以及其它幫助。
(五) 入會自由,志願服務,成為永久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 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推廣協會的文化,發揚奉獻精神。
(二) 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志願參與並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校紀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將表彰和獎勵支持服務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第四章 活 動
第二十一條 協會主要組織以下活動:
(一) 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專題報告會、經驗交流會、各種競賽及娛樂等。
(二) 組織協會日常工作:及時向學校反映大學生信息(對時政和校園情況的反應)報通訊等。
(三) 組織協會外部活動: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如運動會、舞會、大型晚會會場服務等。參與社會實踐,如展銷、交流會等提供禮儀服務等。
(四)“用奉獻點亮青春”,為協會內外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在自行組織活動的同時,本著協作、共建的原則,積極聯繫校內其它社團及社會和其它高校組織,共同開展活動。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為社會捐助,事業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使用:
(一) 組織校園內外活動。
(二) 製作會章、會員手冊等。
(三) 購買協會公共物品、印刷資料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經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辦公室、院團委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青年志願者活動的意義
對於社會的意義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 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 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 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 力。志願工作 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於志願者的意義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奉獻社會。 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 機會。志願者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 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
對於服務對象的意義
對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 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