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雅委發〔2010〕13號),設立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
(二)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
(三)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環保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各地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
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市內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督辦、核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財政性資金支出安排的意見,並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委、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
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
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市Ⅲ類射線裝置和Ⅳ類、Ⅴ類放射源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地方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地方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
各縣區、各單位開展生態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應急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境外培訓工作;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擬訂我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
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其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和反腐倡廉、行政監察、懲防體系建設等工作。
(環保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辦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負責全市Ⅲ類射線裝置和Ⅴ類放射源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三同時”環保治理設施驗收,以及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發;參與省環保廳對我市的Ⅲ類以上射線裝置、Ⅴ類以上放射源及其它伴有核輻射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轉移、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四)污染源防治科負責監督和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
織編制城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牽頭抓好本市的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循環經濟的工作;指導企業開展環境友好型企業創建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負責監督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礦山、水電站等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恢復和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和指導縣(區)開展生態市、生態縣(區)的創建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生態小區等生態細胞工程的創建工作;指導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負責監督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編制農村污染防治規劃及其實施;負責指導和組織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的實施;負責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
管理;負責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宣傳教育與對外合作科)
負責監督全市環保系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組織起草市級環境保護政策和綜合性檔案材料;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局業務規範;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本局法律文書和業務類行政文書的審核;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牽頭審核環境功能區劃和專項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業務科室參與編制全市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組織中央、省的環保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審核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牽頭做好市人大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政協評議的組織準備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評選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建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網路及利用外資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
標準的監督貫徹執行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企業綠色信貸審核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的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各縣(區)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負責監督指導管理總量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指導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核定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雅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如需調整由中共雅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