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隴縣住建局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人民防空事業、防震減災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住宅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分配工作;建立住房保障體系,擬定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的審核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城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依法登記城鄉房屋產權,認定房產測繪成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管理房屋產籍檔案。
(四)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綜合配套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五)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並組織實施;承辦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工作;負責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六)負責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道路、管線、電力等各項專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及規劃驗收工作。
(八)負責城市景觀、雕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縣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十)負責城市房屋綜合開發管理,辦理資質審查,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動態監控;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縣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物業管理和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縣建築活動的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
(十二)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國家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強制性條大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房屋質量投訴。
(十三)承擔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
(十四)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的責任。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的勘察、設計、測量、施工、建設監理和住宅裝飾裝修等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城市建設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排水和縣城區防汛排澇工作。
(十五)負責執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強制性技術規範、標準及建設程式;負責城市市政、公用等方面的政府投資或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報建審核、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備案、招投標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並組織或參與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
(十六)負責城市道路、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供熱、供氣等公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主、次乾造、主要街巷、人行道開挖的審批及排水許可,負責城區園區、住宅小區內公用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並參與驗收。
(十七)負責城區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組織管理拆遷,負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擬訂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舊城改造和城申村改造項目的測算評估和審批工作。
(十八)承擔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擬訂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規章和措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防空通信、警報、工程建設。
(十九)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計畫的落實;指導、協調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業務訓練工作。
(二十)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審批人防工程的立項、預算、決算、驗收,負責和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質量監督等工作;審批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許可;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審批工作。
(二十一)免責全縣地震預警機制及防震減災工作;擬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
(二十二)負責全縣地震監測、預報、管理和維護設在木縣地震台,提出全縣的地震趨勢意見及短期預報意見;組織開展震害防禦、震害調查、評估、上報、參加地震應急、救災及災後重建規劃等工作。
(二十三)負責管理全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批和竣工驗收;負責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十四)承擔縣城區市政設施和城市園林的綠化、亮化、美化工作方案的編制;組織實施城市主幹遭綠化、街頭綠地、遊園綠地、廣場綠地建設與管理。
(二十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登記費、住房維修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等收繳管理工作;籌集和管理城建資金;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城建各項資金使用的監督。
(二十六)負責城鄉管理行政執法職責,行使城鎮管理方面的協調、監督、檢查工作。行使城鄉規劃、建築市場管理、城鎮綠化、市政公用管理、市容環衛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共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