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農林牧漁業、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縣和鄉村經濟社會基本情況、農業產業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能源消費統計調查的職責。(二)增加地區GDP核算下管一級、城鎮化發展統計、文化產業統計、資源環境統計、勞動力調查、民營經濟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
(四)加強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二)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頒布的統計工作法規、規章;制定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指標體系和基本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生產總值,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四)組織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國情國力普查及重要調查任務;研究制定縣情縣力普查和抽樣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全縣統計資料;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農業產業化、工業、社會、人口、工資、科技、消費、價格、城鎮勞動力、城鎮就業、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運輸郵電業、其他服務業、服務業個體戶、對外經濟和旅遊、民營經濟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城鎮化發展、全面小康及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資源循環利用、婦女兒童、企業景氣等統計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七)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個體、私營以及混合經濟稅收、出口、地質勘查、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房屋、對外貿易、對內經濟技術合作及引進內資等基本統計數據。
(八)組織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的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情況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諮詢建議。
(十)紐織管理、審批(備案)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統計調查項
目、調查計畫、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全縣統計登記工作,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和規範化建設;組織建立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一)貫徹執行省統計局信息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管理全縣統計資料庫網路,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二)配合省、市統計局組織管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陽原縣統計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人事勞資、政務信息、安全、後勤保障、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統計專項工作經費和普查經費;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計畫生育及老幹部工作;協助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聘任工作;負責全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管理工作;組織各鄉鎮統計站年度工作綜合考評;負責全局幹部職工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和執法檢查工作;貫徹統計規章制度,提出有關修改意見;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統計巡查制度,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管理和培訓統計行政執法人員;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組織開展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統計業務規範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