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新增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的職責。(二)新增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的職責。
(三)加強對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四)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
(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六)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起草審計方面的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地方性財經政策的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縣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預算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財政直接管轄的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管理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及依法屬於縣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八) 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九) 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 承辦縣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陽原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務、機要、保密、文電、人事勞資、機構編制、信訪、督辦、政府信息公開、檔案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審計工作信息、統計、綜合調研等工作;管理機關財產及財務;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授權審計項目計畫。
(二) 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審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三) 企業審計股
負責直接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並組織對全縣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指導全縣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業務;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向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提供援款、貸款項目審計公證報告;組織開展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四)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由國家直接投資、融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市審計局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有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