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楨銘

陳楨銘(chén zhēn míng)原來的武漢市江夏區流芳城鎮建設管理所所長陳楨銘以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延長)四年。

個人簡介

程賢志以同樣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時任流芳城建所所長的陳楨銘在接受質詢時辯稱,《個人建房許可證》發放時間在2005年4月至5月,正巧卡在2005年8月江夏區託管到東湖開發區之前。根據當時市政府“小城鎮建設”檔案精神,規劃局可以將權力下放,流芳城建所發放許可證即為合法。

斑斑劣跡

城建所長越權為違建發證致國家損失2700餘萬越權簽發《個人建房許可證》,使60多戶非村民在村集體土地上“合法”蓋房,導致國家支付2700餘萬元拆遷補償款。昨日從東湖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流芳城鎮建設管理所原所長陳楨銘及原職工程賢志,分別因濫用職權罪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2008年5月底,流芳街汪田小區二期全體業主給東湖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寄去控告信,反映當年5月1日,東湖開發區某公司強拆該小區二期房屋十餘間,造成業主經濟損失。檢方調查發現,汪田小區二期80餘戶建房戶中,有68戶並非汪田村村民,卻持有《武漢市村鎮農(居)民建房許可證》(簡稱《個人建房許可證》),而本應由區規劃局發放的《許可證》蓋的卻是“武漢市江夏區流芳城鎮建設管理所”公章。經深入調查,黑幕被揭開。2005年上半年,江夏區汪田村借即將託管到東湖開發區之機,將20畝耕地擅自作為開發住宅用地賣給非本村村民建設汪田小區二期。為取得合法手續,汪田村原村支書田某找到流芳城鎮建設管理所原所長陳楨銘,讓其為建房戶發放《個人建房許可證》,企圖使違法建設合法化。陳楨銘明知《個人建房許可證》要經區政府審批,由區規劃局發放,卻擅自列印《個人建房許可證》,指使流芳城管所原職工程賢志在外複印。隨後,根據虛假建房資料,陳楨銘指使程賢志填寫《個人建房許可證》,並由其本人加蓋“武漢市江夏區流芳城鎮建設管理所”公章,使得68戶建房戶認為其建房行為合法。此外,陳楨銘、程賢志在辦證期間還將申請時間倒簽,繞開東湖開發區管轄。經查,辦證過程中,陳楨銘在汪田村領取了半年工資逾8000元,為其所在的城管所謀取6萬元協調費作為所內日常開支。據了解,汪田小區二期共建房屋85戶,占地8041.94平方米,建築面積34454.76平方米,給國家造成2700餘萬元經濟損失,使我省重點工程富士康鐵路專用線延誤工期兩個月。

查處結果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判處陳楨銘、程賢志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而汪田村原村支書田某也因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東湖開發區人民法院判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6.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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