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華,廣東省遂溪縣界炮人,生前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在單位辦公室被時任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故意殺害,終年51歲。
1972年高中畢業後,教過半年書,隨後參軍入伍。恢復高考後,於1978年考入湛江海洋學院,1982年畢業後分配到廣西北海工作,曾在廣西北海一開發區海洋與漁業局工作,2001年才調到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目前為正科級副局長。
此案兇犯宣雄經一審、二審均判死刑後,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不核准並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鑒於宣雄作案後能在親屬的規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