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
內容
陝西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辦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造成人身傷害的,有得到政府醫療救治的權利:
(一)從事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而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內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較大損毀的;
(三)對圈養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擔補償責任:
(一)對主動攻擊和故意傷害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員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進行非法狩獵活動或者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範圍以外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損毀的;
(四)馴養繁殖、運輸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
(五)對野養散放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放牧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經搶救後需繼續治療或住院治療的,應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搶救治療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銷。
第五條 因遭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傷害造成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害人可向省或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費由受害人預付。經審查,被認定為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首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銷。
第六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損失補償的,應自受損害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造成人身傷害,要求取得醫療救治補償和人身傷害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結束後9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住址;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三)造成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證明。
申請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申請的,受理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立案並派不少於兩人的專業技術調查人員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害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時應當做好調查筆錄,如實填寫調查登記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現場調查工作,提出認定意見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覆核確認。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財政、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好調查工作。受害人及其親屬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
調查登記表由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損害補償:
(一)造成身體傷害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全省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全省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全省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倍;
(四)造成死亡的,補償金額(含喪葬補助費)為全省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0倍;
(五)損毀農作物或經濟林木,個戶總產量損失60%以上的,按受損產量折成實價的50%給予補償;
(六)傷害家畜的,對受傷家畜醫療費的補償金額最高按此家畜價值的20%予以補償;對死亡家畜的補償金額按此家畜價值的50%予以補償。
第九條 人身傷害醫療救治費和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救治費和損害補償費省級財政負擔80%,設區市、縣級財政各負擔10%;造成農作物、經濟林木、家畜損害的,損害補償費省級財政負擔20%,設區市、縣級財政各負擔40%。
損害補償費和醫療救治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法對損害補償費和醫療救治費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第十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死亡的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庭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十一條 虛報、騙取補償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補償費;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冒領補償費的;
(二)徇私舞弊、貪污挪用補償費的;
(三)故意刁難、拖延、不按規定時限調查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控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眾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