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程取消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取消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險人取消旅程,保險人將對被保險人已預先支付但未有使用且無法退回之旅行、住宿定金或押金,負賠償責任:
交通費、住宿費或相關旅遊產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基本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身故、遭遇嚴重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嚴重受傷(見第1條釋義)或罹患突發性重病(見第2條釋義),經當地醫院醫生診斷不宜原定行程;;
2、被保險人的配偶(見第3條釋義)、父母或子女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後身故、遭遇嚴重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嚴重受傷或罹患突發性重病。
(二)可選保險責任(可任選一項或多項)
1、突發公共運輸工具(見第4條釋義)承運人雇員罷工、暴動;
2、已計畫的旅行目的地突發傳染病(見第5條釋義)而不宜原定行程;
3、已計畫的旅行目的地遭受自然災害而不宜原定行程。
在此附加條款生效前,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必須適合旅行且被保險人沒有意識到任何會導致原定旅程取消的狀況。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險人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預定交通、住宿或相關旅遊產品時已意識到任何將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
二、賓館、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確認將予以退款或賠償的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法律規定引起的損失;
四、由於賓館、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違約或破產引起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不願意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損失;
六、由於經濟原因取消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或隨行人員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
八、當必須取消行程時,被保險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導遊、運輸服務提供商或賓館旅店等而造成的損失;
九、被保險人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
十、被保險人美容、整形、矯形術、非必須緊急性治療的手術、心理諮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術;
十一、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徵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二、被保險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潔齒、驗光、牙齒治療或手術及鑲補,但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一般牙齒治療或手術除外;
十三、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見第5條釋義)和症狀、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療和康復;
十四、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狀、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五、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務而被保險人不需負責給付的費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費中的費用;
十六、同行者或親屬因本附加條款生效時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狀而導致死亡或患病;
十七、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醫生書面證明的受傷或患病;
十八、被保險人或其旅行同伴改變旅行計畫;
十九、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二十、直接或間接由於傳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發而無法成行或改變行程;
二十一、直接或間接由於被保險人或其旅行同伴或親屬被隔離;
二十二、旅行社因人數不足而無法組團成行;
二十三、由恐怖活動或恐怖威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
二十四、已計畫的旅行目的地突發暴亂而不適宜原定行程;
二十五、死亡、受傷或患病的人居住在中國大陸之外;
二十六、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旅行社、承運人、酒店出具的證實押金不可退還或罰金的證明原件;
二十七、被保險人未能提供罰金或押金的發票原件;
二十八、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起始時刻為下述兩個時刻的後者:1)被保險人購買本保險、並交納保險費時;2)旅行開始前第7天。
保險期間的終止時刻為被保險人旅行開始時。
第五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死亡者驗屍報告或加蓋公章的死亡證明、死者戶籍註銷證明檔案複印件,或醫生出具的有關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嚴重受傷或罹患重病的證明檔案正本;
4.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5.被保險人不適宜原定行程的醫生證明檔案正本;
6.已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及相關旅遊產品的預付費用的清單及發票或收據原件;
7.旅行社、交通工具承運人、住宿承辦人等單位出具的證明被保險人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且無法退還的費用的清單;
8.已支付交通費但因旅程取消無法使用的原始機票、車票、船票;
9.保險人認可的意外事故證明檔案;
10.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11.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其他途徑或其他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有關單位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被保險人除前述賠償額之外剩餘部分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七條釋義
1、嚴重受傷:
指經醫院醫生診斷及證實被保險人所受的傷危及被保險人生命及不適宜繼續原定行程。
2、突發性重病:
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在旅行時首次罹患的突發性疾病或出現的症狀,並經醫院醫生診斷及證實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險人生命及不適宜繼續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條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現的任何症狀及任何慢性疾病。
3、配偶:
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妻。
4、公共運輸工具:
指領有當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
2)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經營的來往商業客運機場的定翼飛機;
3)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往來商業客運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直升機站之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4)按固定路線和時間表營運的固定機場客車。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運輸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條款中“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定義之內。
5、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這些疾病是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本附加條款的未解釋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主險條款中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八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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