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團體突發疾病死亡保險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團體突發疾病死亡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以下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有牴觸的,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責任第二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突發疾病死亡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載明的突發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突發疾病死亡:指因疾病突然發作在送往醫院救治之前已經死亡或送到醫院之後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院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責任免除第三條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突發疾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死亡保險金責任:(一)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二)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三)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四)因檢查、整容、手術治療、藥物治療導致的醫療事故。

保險金額第四條突發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突發疾病死亡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險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保險金受益人第五條突發疾病死亡保險金受益人與主險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致。

保險金的申請第六條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三)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的搶救醫療記錄及死亡證明;(四)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年齡第七條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本附加險時,投保人應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二)被保險人的申報年齡不真實,導致其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突發疾病死亡保險金。(三)被保險人的申報年齡不真實,投保人一經發現應立即通知保險人進行批改,且如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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