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第一條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主險契約對應有效客票乘坐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合理必要的醫療費用超過免賠額的部分在保險金額限額內按約定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具體的免賠額、給付比例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被保險人須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意外傷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經急救情況穩定後,須轉入規定級別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已部分得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其他保險單或其他途徑給付的,保險人可根據醫療費憑證複印件及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或其他保險單的承保公司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相關報銷或給付金額證明,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的限額內承擔剩餘部分的賠付責任。
責任免除
第三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主險契約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
(二)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健康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妊娠、流產及分娩等費用;
(五)被保險人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護理費;
(六)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之外的藥品、檢查、治療、材料等費用。受益人
第四條
除非本契約另有約定,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便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五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申請:
由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本附加險及主險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出事當次客票(存根);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4、索賠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5、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或其它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X線片、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它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及醫療紀錄正本、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作為索賠申請人索賠時,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具備保險金請求權及所享份額等事宜的公證檔案;
三、如索賠申請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料。
四、境外出險申請
境外出險除須按照本條一款約定提供相應索賠申請檔案外,凡由境外機構或人員出具的檔案必須經境外出險地合法公證機構對檔案的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公證,或經中國駐當地所在國使領館認可。
第六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本附加條款效力中止或終止
第七條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契約效力中止或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終止。主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其它條款的適用
第八條本附加條款的未約定事項,均以主契約為準。主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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