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務院僑 務辦公室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僑文發(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僑務辦公室:
支持和幫助海外華僑子女學習漢語,傳承中華文化,既是為僑服務、涵養僑務資源的需要,更是增強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需要。現將《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
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
一、
二、本規定所稱華僑子女,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
三、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國內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四、辦理就讀須提供的有關材料及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五、接收華僑子女的學校,要制訂措施,積極做好華僑子女的教育培養工作,關心照顧他們的學習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華僑子女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六、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或民辦學校,不適用本規定。
七、外籍華人子女來華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各省(區、市)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決定。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