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背景
關於推進縣(市、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
魯教師發〔2015〕1號
各市教育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教師〔2014〕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徵得省委組織部同意,現就推進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實現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為目標,按照“統籌兼顧、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均衡發展”的原則,著力構建科學、規範、有序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機制,最佳化教師資源配置,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增強教師隊伍內在活力,縮小城鄉、區域、校際之間師資差距,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
二、工作目標
加快建立和不斷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促進校長教師優質資源的合理配置,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幹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各市遴選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用3至5年時間實現縣(市、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力爭到2020年基本實現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師資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標。
三、交流範圍
校長交流輪崗人員範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2屆(每屆任期一般3-5年)。教師交流輪崗人員範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已聘任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超過兩個聘期(每個聘期一般3-5年)專任教師,原則上應當交流輪崗。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校長、教師,經本人同意,可不參與交流輪崗。處於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況不宜交流的教師,在校內公示並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後,可暫不交流。
城鎮學校、省市規範化學校、已聘高中級教師職務達到或超過崗位設定結構比例的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應交流教師總數的10%,其中初級中學高級教師、國小高中級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交流教師總數的20%,特級教師、名師名校長、教學能手和縣級以上優秀教師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學校校長、副校長一般不同時進行交流。
積極鼓勵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校(園)長及教師和各級教研機構人員到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幼稚園)交流、支教。
沒有農村學校的市(區),應積極參與“三區”人才支持計畫,支持中國小校長教師在市內、省內跨區域交流支教。
四、組織實施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轄區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需要、校長和教師隊伍均衡配置要求,制定中國小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可採取定期交流、跨校競聘、團隊交流、學區一體化管理、學校聯盟、名校辦分校、集團化辦學、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和途徑。
校長、教師的交流輪崗,堅持組織選派與個人志願相結合,一般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個人申請交流。符合交流輪崗要求的校長、教師本人提出申請,或不符合交流輪崗要求但自願申請參加交流輪崗的校長、教師,經學校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進行交流。
(二)學校推薦交流。學校根據教師交流的有關規定和本校教師隊伍實際,制訂年度交流計畫。主要依據教師在本校連續任職時間和個人申請,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校長、教師,分期分批進行交流,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實施。
(三)崗位競聘交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的編制、崗位空缺情況,統一組織縣(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校長、教師參加崗位競聘,擇優交流輪崗。
縣(市、區)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需要辦理人事調動手續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城鎮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的教師,交流時間一般不少於3年,校長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則上不少於一屆,具體年限按照校長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從城鎮學校到農村學校交流期滿的校長、教師,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回原學校或留在交流學校任職、任教,並在競崗、競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校長教師交流工作原則上在暑假期間進行,交流人員應於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名單要經學校和縣(市、區)教育部門公示後確定。
五、激勵機制
積極探索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設立中國小高級、正高級教師崗位,適當增加農村、偏遠地區中國小和薄弱學校中高級職稱崗位,推動縣(市、區)域內城鄉學校教育均衡發展。在特級教師評選中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適當傾斜。
在職務(職稱)評聘和特級教師評選工作中,要將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作為申報評審高級教師職稱、正高級教師職稱和評選特級教師的必備條件。在鄉村學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鎮學校交流、支教教師)、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教師交流到新的學校後,按原有的教師職務及崗位細分等級聘用。優先任(聘)用具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管理崗位任職經歷的人員擔任校長。
在薪酬福利、評優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實保障參加交流輪崗校長、教師的工資待遇,在績效工資分配中予以傾斜,對從城鎮交流到農村偏遠地區的校長教師,加大傾斜力度。加快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切實解決到農村任職任教的校長教師食宿問題。加強對交流輪崗校長、教師的針對性培訓,納入各級校長、教師培訓計畫和項目,並予以優先安排。對參加交流輪崗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教師,在有關評先樹優活動中優先考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實行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工作機制。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地應建立教育、組織、機構編制、人社、財政等部門組成的校長教師交流聯動機制,加強統籌規劃和政策指導,明確校長教師交流的具體要求和支持政策,共同促進校長教師交流工作。根據義務教育發展現狀和校長教師隊伍實際情況,科學編制校長教師交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交流計畫,並落實到校、到人。要妥善處理好校長教師交流與學校辦學特色傳承、教師交流與教師隊伍整體穩定、尊重教師個人訴求與適應事業發展需要等相互之間的關係,確保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加強政策宣傳。開展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是加強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校長教師補充配備,破解擇校難題,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重大舉措。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圍,爭取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引導廣大校長、教師提高認識,積極參與交流。建立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政策信息公開制度,切實維護校長教師合法權益。及時總結並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進一步激發校長、教師參與交流輪崗的積極性、主動性,確保校長、教師交流工作取得實效。
(三)強化監督考核。將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工作納入對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體系,作為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督導評估的重要指標。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校長教師交流工作考核督導辦法,細化具體目標,明確任務要求,切實加強對交流工作的指導、考核、評價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