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長沙市菸草專賣局關於印髮長沙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長煙法〔2007〕188號
附屬檔案:長沙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二〇〇七年十 二月三日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捲菸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合理配置捲菸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於長沙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捲菸零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結構、滿足需要、方便購買”的合理布局要求,規劃捲菸經營零售點。
第四條 根據全市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全地區捲菸零售點總數控制在常住總人口數的3.5‰以內。
第五條 捲菸零售點布局的間距和數量要求:
(一)原則上城區繁華路段和農村集鎮捲菸零售點之間的單邊間距不少於30米;其他地域的捲菸零售點之間的單邊間距不少於50米。
(二)農村按自然村設定捲菸零售點。50戶以下的自然村可設定1個捲菸零售點;50戶以上的自然村按每增加50戶可增設1個捲菸零售點。偏遠或人員稀少的鄉村根據人員聚居點合理設定。
(三)所有綜合商貿市場內的捲菸經營者不得集中經營。200戶攤位以下的綜合市場捲菸零售點不得超過3個,200戶攤位以上的,捲菸零售點不得超過8個,且不能設立在同一棟內。
(四)機場、汽車站區域內的捲菸零售點不得超過6個。
(五)持有效證明的殘疾人、下崗人員、烈屬、低保戶可在規定間距之內許可1家,但不能設在綜合商貿市場內。
第六條 下列情形可不受捲菸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1.有一定規模的賓館、酒店、娛樂等服務業場所,因對內經營需要的;
2.城區營業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縣城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場、超市、便利店。
第七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審核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八條 下列特殊區域、場所,禁止設定捲菸經營零售點:
(一)經營農藥、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地以及重點防火區域內;
(二)中國小校內及校門口半徑50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不固定經營場所(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等);
(四)住所與經營場所沒有分開的門店(安全保衛人員住在經營場所的除外);
(五)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判定的其他不宜設定捲菸零售點的場所。
第九條 下列單位或個人依法不予許可從事捲菸零售經營:
(一)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台地區投資企業等)或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申請從事捲菸零售經營的;
(二)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利用信息網路和自動售貨機售煙的;
(四)在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捲菸零售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十條 對原已設立的但與本規劃要求不符的捲菸零售點,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後,不予延續。
第十一條 本規劃由長沙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劃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捲菸經營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辦法》(長煙專[2005]30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