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一切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砂漿拌和物。
第四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環保、質監、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的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按發展規劃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企業的信息交流,促進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與套用;
(四)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據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建設工程中違規使用袋裝水泥進行處理。
第六條 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內使用混凝土總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基本建設工程或一次性使用8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自201 O年1月1日起,銀州區、清河區、鐵嶺經濟開發區、凡河新城區、鐵嶺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八條 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城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畫、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標底、標函等)時,應當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九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送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後,可不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特種類型預拌混凝土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第十條 經批准允許在建設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的,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並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如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後,方可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一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
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範標準組織生產、使用和驗收預拌混凝土,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使用現場的見證取樣混凝土強度試塊,必須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檢測。如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隱瞞。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按照工程設計水泥使用量預繳專項資金。屬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的專項資金由工程建設單位向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預繳;其他工程項目的專項資金由工程建設單位向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預繳。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可在完成主體工程和工程竣工後,分兩次持購買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發票,向預繳專項資金的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退還實際使用散裝水泥量所預繳的專項資金本息。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車、輸送泵車、散裝水泥專用車等專用車輛,列入特種車輛管理。需通行市區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段時,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通行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準許並發放通行證後,方可在市區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條 大中型水泥製品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遼寧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的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每噸3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處以looO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准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改正,並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採用偽造、塗改、冒用購買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發票等手段,退還或者少繳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的專項資金,或者補繳專項資金,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審批、收受賄賂、侵害建築經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商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