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7號
關於批准《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的通知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
(2018年10月31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養護
第五章運營
第六章資金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轄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農村公路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按照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村道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農村公路工作。
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依法利用路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捐款,對農村公路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定宣傳標牌、設定紀念標誌、授予榮譽稱號等方式予以表彰、鼓勵。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侵占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
鼓勵按照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要求做好農村公路規劃工作。
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公路網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縣道規劃由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轄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村道規劃由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轄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和備案。
第九條編制農村公路規劃應當聽取農村公路沿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企業等組織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專家等多方面意見。
第十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農村公路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涉及政府財政出資項目應當納入政府投資計畫,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縣道不低於二級公路標準,改建縣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標準;
(二)新建鄉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標準,改建鄉道不低於雙車道四級公路標準;
(三)新建、改建村道不低於雙車道四級公路標準。
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路段,經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確定無法執行前款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改建或者擴建,合理套用環保工藝和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低碳材料。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安全防護、排水、交通標誌等設施以及沿線綠化,應當與農村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勵在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同步建設通信、供水、燃氣、電力、照明、污水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四條因城市建成區範圍擴大的,該範圍內的農村公路應當調整為城市道路。
農村公路經過集鎮、村莊、學校、景點、工業園區等路段的,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在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幹道接口處和路側險要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設定防護和警示設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納入省、市、轄市(區)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畫的項目,應當採用統一的交通運輸招投標信息管理系統,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隨機抽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該工程及其相關資料同時移交。縣道移交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養護管理機構,鄉道、村道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對工程資料負有保管責任。
第十九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農村公路的建設計畫、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
第三章管理
第二十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綜合管理,實行縣、鄉、村三級路長責任制,統籌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縣道、鄉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由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線路經批准後五日內,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國土部門和沿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通知規定之日起,在新建、改建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審批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三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農村公路執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的巡查,勸阻各種違法使用、占用和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協助現場執法。
第二十四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農業(農機)等相關部門開展農村公路重點路段、事故多發地段的巡查、執法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超限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工程建設重載車輛確需反覆通過鄉道、村道的,應當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農村公路保護協定。
因田間作業需要,農業機械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造成農村公路損害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限載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七條在縣道、鄉道上的禁止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在村道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穀曬糧、堆放物料、種植作物;
(二)挖溝引水、漫路灌溉、堵塞邊溝;
(三)撒漏污物,傾倒渣土、垃圾,焚燒物品;
(四)毀壞綠化,擅自更新、採伐樹木;
(五)損壞、污染農村公路或者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農村公路保護和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擴建。
因農村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因損壞農村公路支付的賠償費、補償費,應當用於受損公路的修復、養護。
第四章養護
第三十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組織農村公路質量檢測和評定,根據檢測和評定結果確定養護方案和經費預算。
第三十一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養護。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道、村道養護,支持協助縣道養護,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運用信用評價體系,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民眾參與鄉道、村道日常養護工作,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隊伍。
第三十三條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養護維修信息檔案,設立養護公示牌,公示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報修和投訴電話。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開展養護作業,並定時進行養護巡查,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導致農村公路中斷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力量搶修、搶險,恢復交通。
第五章運營
第三十五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村客貨運輸,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和農村物流發展,對鎮、村班車進行補助,保障鎮、村班車的開通和運營。
鼓勵發展預約、定製式客運服務,促進城鄉客運基本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六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公路沿線規劃、設定客貨運場站、候車亭和停靠、裝卸作業場地。
鼓勵農村客貨運場站開展物流服務業務。
第三十七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出行服務、超限管理、交通運行、執法監督等系統納入智慧農村公路建設。
第三十八條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綠道、步道和腳踏車專用道等慢行交通設施,建設停車、休憩、觀景等服務設施。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服務農村產業和全域旅遊發展。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田園綜合體、特色小鎮和鄉村旅遊等開發項目進行一體化建設。
第四十條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運營安全監管機制。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公路運營進行安全監管。
第六章資金保障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補助。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具體負責縣道資金的投入,並對鄉道、村道資金予以補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資金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的資金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物價增長、養護公路里程增加和公共財政能力增強等因素,保障農村公路日常管理、裝備配備和設施維護等經費。
第四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交通運輸、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有關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由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採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專款專用,或者擠占、挪用、截留農村公路資金的,由市、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同級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拒絕、阻礙農村公路執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鎮江市農村公路條例》是鎮江市2018年的立法項目。條例共八章五十條,主要有以下創新:堅持“建管養運”並重,專門設定了“運營”章節,涉及農村客貨運輸、場站布局、農路慢行交通設施、鄉村旅遊、智慧公路和運營安全監管等,在農村公路立法體制方面屬於創製性安排;鼓勵全社會參與農村公路事業,將“社會參與”列入總則,創設性規定“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捐款,對農村公路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定宣傳標牌、設定紀念標誌、授予榮譽稱號等方式予以表彰、鼓勵”;創設“路長責任制”,規定“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綜合管理,實行縣、鄉、村三級路長責任制,統籌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適當提高農村公路建設標準,規定“新建縣道應當不低於二級公路標準,新建鄉道應當不低於三級公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