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遵循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投資管理體制,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按照國家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凡屬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目錄外且國家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國防科技項目的核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按有關辦法實行審批管理。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與備案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核准許可權由市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並與國家同步調整。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和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辦理除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與備案。市經委、區縣(自治縣、市)經委負責辦理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核准與備案。
第五條對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明文規定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的外,市政府授權由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辦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
第二章 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
第六條屬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重慶市)》中所確定的核准許可權,向相應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屬國家核准許可權的項目,國家計畫單列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和中央部門隸屬單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其他企業單位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轉報,並爭取核准。
屬市級核准許可權的項目,中央在渝企業或單位,以及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重點企業,直接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並辦理核准手續。為方便投資者,其他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接收材料並出具推薦意見後轉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
屬區縣(自治縣、市)核准許可權的項目,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並辦理核准手續。
市政府授權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核准的項目,企業向項目所在的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管委會辦理核准手續。
各項要求
第七條需核准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其中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項目核准申請報告須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七)按規定須招標的項目,應說明項目招標初步方案;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項目申請單位在報送項目核准申請報告時,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四)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檔案;
(五)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屬國家核准的項目,(一)、(二)、(三)項應是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檔案。
第十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委按照國家要求,編制並公布主要行業的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指導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申報工作。
如項目申請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不符合有關要求,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項目申請單位,並指導項目申請單位按規定儘快完成核准申請報告的附送檔案。項目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正式受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正式受理項目核准申請報告後,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利益方面的事項。
第十二條屬我市核准許可權的項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正式受理項目核准申請後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評估中可要求項目申請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核准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須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公眾利益有較大影響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核准審查時,可採取聽證等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需進行專家評議。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自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項目申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項目申請單位。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屬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及時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屬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轉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核准項目進行諮詢評估、專家評議以及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應合理安排,但不計算在上述規定工作日內。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同意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不予核准的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
核准檔案中須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總投資、合理工期、招標和監理等基本要求。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辦理核准檔案的情況匯總報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統計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須在核准檔案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核准機關申請一次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可在核准檔案有效期滿以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超過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未開工建設且未獲準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調整的回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發生變化,項目申請單位須重新辦理核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申請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許可手續。涉及引進設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內設備抵扣新增所得稅技術改造項目的確認書,由企業憑核准檔案到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應當核准而未申報的企業投資項目,或者申報後未被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章 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
第二十條凡《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重慶市)》以外、且國家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投資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是一項告知性服務措施:
(一)為企業提供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說明,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投資主管部門調控的資金、資源,優先對符合使用方向並辦理了投資備案手續的項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投資備案資料是證明該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依據;
(四)本著就地就近服務投資者的原則,投資備案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企業在作出投資決策後,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報送一式5份項目備案資料(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二條凡屬於投資備案範圍,符合法律法規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含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項目備案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向項目單位頒發投資項目備案證(附屬檔案3)。項目業主憑工商營業執照原件領取投資項目備案證。
對不屬於備案範圍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單位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已辦理投資備案手續的項目,如投資主體或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回原投資項目備案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後,應在2年內開工建設。如超過2年仍未開工,投資項目自動銷號。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委統一印製投資項目備案證,並分發到市經委、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區縣(自治縣、市)投資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須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辦理備案的情況匯總報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統計部門。市經委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全市辦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的情況匯總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涉及引進設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內設備抵扣新增所得稅技術改造備案項目的確認書,由企業憑投資項目備案證到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投資項目備案證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核准檔案或備案證。
對應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開工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因此而帶來的一切損失,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對應備案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已開工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對其提供權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帶來的權益損失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核准和登記備案手續,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超越許可權核准項目,不得違規辦理投資備案,不得在項目核准和登記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諮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核准的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屬違規行政。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的、法律的責任,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二條 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未按規定辦理投資備案手續,或未按時報送投資備案匯總情況的,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經委,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後,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自籌資金的投資建設項目,也按本辦法實行核准或備案。
第三十四條市監察局、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設定專門的投訴電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等部門在相關網站上設立投訴站,在主要媒體上公布。各類投資者對違規辦理投資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的部門和個人可以通過投訴得到幫助。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此前我市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