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審計局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十一)計算機審計管理科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3號)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酒發〔2010〕29號)精神,酒泉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監督檢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中央、省、市巨觀調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的職責;
2.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關係國計民生和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對資源、環境和績效審計的職責;
3.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審計業務質量核查的職責;
4.加強對政府性投資審計的職責;
5.加強對內部審計指導與監督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市有關審計工作政策,制定本市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訂本市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政策。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4.市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6.市直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省審計廳的要求參與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內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內部會議決定事項及領導交辦事宜的督辦落實和結果反饋;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密、信訪、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車輛、辦公物品的採購、接待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環境衛生、安全消防、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全市審計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受理有關舉報信訪案件;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法制科
 負責擬訂全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統計工作;承擔有關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審計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審計業務文書的合法性、規範性審核工作;負責覆核、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負責檢查、考評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負責全市審計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一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章制度草案,指導和協調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核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報告;承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市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承擔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根據省審計廳授權,開展本市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市本級預算執行部門(含直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承擔市本級管理的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市本級管理的資源能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與外資運用審計科
 承擔中央、省級、市級投資和以中央、省級、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捐贈、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接受審計廳授權開展外資運用審計和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承擔市本級管理和受其他單位、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經貿審計科
 承擔市經貿、商務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對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市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二科
 承擔市直黨政部門領導幹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計算機審計管理科
 為組織、協調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計算機審計軟體和技術的推廣套用並實施計算機審計;負責計算機審計業務培訓;負責局機關信息系統、網站、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管理和日常維護。
(十二)審計核查與監督科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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