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2006年 10月至2009年3月,鄭文斌夥同五里社區黨總支 (黨委)書記邵某甲、副主任鄭某甲、報賬員錢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虛報冒領征地補償款81278元,鄭文斌分得1.4萬元。同時,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鄭文斌利用職務之便還受賄22.28萬元。
2003年6月,鄭文斌與邵某甲合夥成立了五利公司。 2005年7月,兩人以村委會的名義出具一份委託書,讓房產公司將應付給村委會的固鎮路工程征地補償款75萬元轉賬至五利公司銀行賬戶,作為該公司流動資金使用。2010年6月案發。
法院判決
2011年3月11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刑事裁定。鄭文斌不服,提出申訴。 2013年12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先的刑事判決,發回重審。2014年5月18日,廬陽區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鄭文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後,鄭文斌不服,提起抗訴。2014年12月1日,合肥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