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運作形式
1、區內設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作為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加工區的行政事務。
2、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3、加工區內生產項目的設立,嚴格按國家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執行。
4、加工區設定封閉的隔離設施,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必須從海關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接受海關檢查、稽查和監管。
5、加工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監管下運作,除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外,區內企業可從事出口加工、保稅倉儲以及為開展上述業務配套服務的相關行業;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以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6、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7、區內設定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准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在區內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8、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資料庫,並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9、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製成品徵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