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翔司法文存

鄭天翔司法文存

《鄭天翔司法文存》介紹了鄭天翔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間,曾作過大量講話、報告、批示,寫過許多信函、電報、文章,從不同側面反映了改革開放初期人民法院發展進步的歷程,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他個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不懈奮鬥的歷史。這些歷史性文獻是鄭天翔同志獻給黨和人民的一份寶貴財富,對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鑑意義。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鄭天翔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間,曾作過大量講話、報告、批示,寫過許多信函、電報、文章,從不同側面反映了改革開放初期人民法院發展進步的歷程,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他個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不懈奮鬥的歷史。這些歷史性文獻是鄭天翔同志獻給黨和人民的一份寶貴財富,對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鑑意義。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批准,我們將這些歷史資料彙編成《鄭天翔司法文存》,付諸出版,以饗讀者。

作者簡介

鄭天翔,1914年生於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1935年在清華大學參加“一二·九”運動,193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抗戰時期,在晉察冀邊區北嶽區黨委宣傳部工作。解放戰爭期間,任綏蒙區綏南專員。包頭解放後,任中共包頭市委書記兼市長。1952年後,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兼秘書長、市委副書記、書記處書記兼秘書長。“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7年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1979年任第七機械工業部部長、黨組書記。1983年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他是黨的七大、八大、十二大、十三大代表,在黨的十二大、十三大當選為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編輯推薦

《鄭天翔司法文存》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錄

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一九八八年四月二日)
二工作報告、講話、信函
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針——同《中國法制報》記者的談話(摘要)(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
同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院長的談話(一九八三年八月三曰)
同最高人民法院新來大學生、研究生的談話(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回爐案”給各高級法院的電報(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
老案改判要嚴格掌握(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
如何界定“團伙”——同廖伯雅同志談(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八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黨小組長以上幹部會上的講話要點(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關於召開法院院長會議有關問題給陳丕顯的信(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
繼續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奪取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更大勝利——在第九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天津)上的講話(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關於遼寧高院問題給劉復之、顧林昉的信(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黨支部學習情況匯報會上的講話(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樓建設問題給北京市主要領導同志的信(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同國務院及經濟部門聯繫問題給胡啟立的信(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堅持依法辦案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
關於經費問題給萬里的信(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關於注意調查研究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幹部大會上的講話要點(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
關於通報胡耀邦在四川的講話給各高級法院院長的信(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宋某某殺人案的處理給胡耀邦的信(摘要)(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在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一九八四年四月八日)
關於解決王戰平、魯明健的住房問題給常捷的信(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在全國第四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
在全同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的談話(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關於全同法院工作情況給胡耀邦的報告(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
我的對照檢查(摘要)(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答覆問題給項淳一、高兩江的信(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黨員幹部會議上的講話(摘要)(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同國務院及經濟部門聯繫問題給胡啟立的信(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堅持依法辦案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
關於經費問題給萬里的信(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關於注意調查研究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幹部大會上的講話要點(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
關於通報胡耀邦在四川的講話給各高級法院院長的信(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宋某某殺人案的處理給胡耀邦的信(摘要)(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在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一九八四年四月八日)
關於解決王戰平、魯明健的住房問題給常捷的信(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在全國第四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
在全國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的談話(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關於全同法院工作情況給胡耀邦的報告(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
我的對照檢查(摘要)(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答覆問題給項淳一、高兩江的信(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黨員幹部會議上的講話(摘要)(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
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問題給錢永昌的信(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解決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職級問題和楊易辰聯名給中央領導的報告(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在全國法院院長會議(上海)上的講話(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
不能允許蔑視圉法——給北京市高、中級法院院長的信(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在全國法院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的講話(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對重要案件要盯著不放(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三日)
關於加重若干犯罪處刑的立法建議(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
在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聯組會上的發言(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
在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開學典禮上的講話(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三日)
在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幾個問題的匯報——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二日)
要敢于堅持原則——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黎明的信(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
下定決心排除萬難保證質量堅持下去——在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分校常務副校長座談會上的講話(摘要)(一九八六年二月)
在全國法院院長會議結束時的講話(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
給胡耀邦、胡啟立、喬石的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
關於培養高級法律人才問題給李鵬、喬石的信(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
在全圍法院審理大案要案T作會議結束時的講話(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
學習、學習、再學習——在全國法院系統《民法通則》培訓班上的談話(一九八六年八月)
在全國法院信訪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摘要)(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
給《人民司法》的題詞(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關於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必須繼續堅決嚴厲打擊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要實現法院辦公現代化——在法院系統計算機套用培訓班結業典禮上的講話(摘要)(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解決法院系統編制、經費問題給胡耀邦的信(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給各高級法院的七份電報(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五日)
剎一下造假犯罪氣焰(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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