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管理基礎工作辦法

《鄉鎮企業管理基礎工作辦法》在1991.06.20由農業部頒布。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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