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依法管理藏傳佛教事務的職責。
(二)加強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三)加強對民族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規範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全縣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
(二)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
(三)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組織培訓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五)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指導民族、宗教業務工作。
(六)負責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發證、年檢事宜;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和全縣宗教活動實施巨觀管理。
(七)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同境外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八)組織宗教事務管理人員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
(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宗教事務局設1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
1.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擬訂機關規章制度,制定機關目標管理細則,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秘、會務、統計、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2.負責收集、撰寫、編譯宗教宣傳資料;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承擔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項的檔案、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工作;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審查寺辦佛學院的教材;研究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3.協助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擬訂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並負責全州民族語文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
4.研究全縣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擬訂地方性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對佛教協會、寺院、僧尼、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請、審查和備案;承擔《宗教年鑑》、《志書》的編輯工作;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5.承辦藏傳佛教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宗教團體、教職人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協助管理宗教院校;擬訂藏傳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鄉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兼縣委統戰部副部長),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1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甘委辦〔2008〕20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縣佛教協會機關作為群團機構設定,正科級。相關工作由民族宗教事務局承擔,核定事業編制4名,人員參照公務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