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民政局是一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務四大項職能。

主要職責

低保戶制旗獻低保站 低保戶制旗獻低保站

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制訂本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其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取締非法社團、查處社團違法活動;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核和監管。

3、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其年度檢查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

4、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全市擁軍優屬活動;協調軍地、軍政、軍民關係;督促、檢查各項雙擁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5、負責國家有關優撫對象和因公犧牲或傷殘國家機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的貫徹實施;管理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各種優撫對象的優待或撫恤工作。

6、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實施。擬定復退軍人安置計畫,組織實施復退軍人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7、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災,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物資和捐贈物資的儲備、管理和分配;檢查、監督救災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組織協調市直機關及社會團體抗災救災工作。負責經常性的社會捐贈工作。

8、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救濟對象的政策實施;負責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9、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低保對象的核實、審批,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10、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建設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制定地方性社區建設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全市社區建設。

11、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及服務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婚姻。

12、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村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務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社區居委會建設。

13、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市(鎮)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和備案。負責行政區劃邊界線、地標的管理和行政劃圖的編纂;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內區、鄉鎮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內和市際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規;負責鄉鎮以上區劃名稱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對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築物名稱進行清理、整頓和規範管理;審定地名資料;編纂地名志。

15、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困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定,並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生活困難救濟。

16、監督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7、負責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各項殯葬法規及政策的貫徹實施;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制止非法公墓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對喪葬用品生產、銷售以及殯葬管理方面監督管理。

18、負責兒童收養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和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19、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和傷殘志願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民政部門管的地方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2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能,鄂州市民政局內設12個科室,

1監察室,辦公室,

2民間組織管理科,

4優撫科,

5復退軍人安置科,

6救災救濟科,

7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8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9計畫財務科,

10軍地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科,

11人事教育科⑾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12監察室

辦事指南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相關政策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相關政策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9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04〕10號),填補了國家層面沒有統一優惠政策規定的空白。

意見規定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意見明確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個體經營、貸款、戶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批准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相關費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根據意見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具體實施意見,以確保國家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三、關於用人單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的相關政策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各單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四、農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政策

國家關於退役士兵安置現行的主要法規是在計畫經濟時期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下建立起來的,對於農村退伍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除外)和復員士官,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主要是回鄉從事農業生產,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對於優秀的可作為基層組織後備力量予以推薦,有條件的地方對二等、三等(5至8)級殘疾退役軍人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對於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農村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關於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政策

2010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的《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規定,2010年及以後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選擇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要形式,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遵循退役士兵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以省或市(地)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擬制具體辦法,積極開展教育培訓工作。隨著教育培訓工作深入展開,必將會對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起到積極作用。

六、關於給少數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會救助相關政策

對於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難,國家十分關心,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在原則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幫助解決。2005年,民政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生活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規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內的困難民眾,及時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等相關社會救助範圍,使他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據其情況的不同,享受相應的救助。

現任領導

鄂州市民政局局長:汪細少

地理位置

地址:鳳凰路21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