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建設局建材行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我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勘察設計和工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參與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市內主要交通沿線、風景旅遊區、經濟開發區的規劃審核工作。
(三)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建設行業標準及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和擬訂全市工程造價管理的政策以及相關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建設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並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監督並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
(五)指導、管理、規範全市建築業發展;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指導、監管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
(六)組織編制住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監督並協調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七)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管理。指導、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指導、督查全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養護;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制定局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局管各行業的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人事、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檔案處理、收發、列印、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後勤工作;負責局有關文稿的起草、文字綜合及對上情況反映、信息報送;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督查組織實施;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會務、行政、財務、信訪、保衛、保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法人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管理和後備幹部的培養、教育工作;負責宣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工作;指導和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及各專業技術資格報名、考試、發證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教育、扶貧、統計等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培訓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工人技師考核、考試、評審工作;負責接收安置軍轉幹部、復員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聘任工作;負責人事和幹部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管理。
(三)綜合業務科。
指導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負責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參與制定局管行業體制改革的方針及實施方案;擬訂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相關規範性檔案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報批及協調審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建設行業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對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牽頭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對本系統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進行審查;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培訓和證件管理工作;負責開展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的法制宣傳與教育工作,組織本系統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檢查受權執法單位執法情況,規範執法程式;負責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法律法規政策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解釋、諮詢、清理、彙編、備案工作。
(四)房地政科。
擬訂房改和住房發展相關規定;牽頭組織編制和實施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有關政策性資金監管工作;負責督促住房保障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建立單位和個人的住房檔案及貨幣化補貼檔案;負責指導全市房改工作;負責指導房管處建立產權產籍檔案工作;負責指導房管處對直管公房的修繕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房地產中介組織;負責房地產產權產籍、房地產交易市場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五)科技指導科。
組織擬訂局管各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組織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負責國際、國內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組織擬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組織擬訂市中心城抗震防災規劃及全市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研究擬訂全市測繪工作方針、政策和測繪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全市小城鎮及村屯建設的發展戰備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小城鎮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小城鎮規劃建設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新型建築材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有關新型建築材料規範、建築材料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