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省地震系統科研人員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中國地震局下達的地震科學聯合基金項目、契約制科研項目、重大項目、三結合項目等,省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
(二)省局下達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項目(項目負責人為省局中級及中級以下職稱的在職人員)和責任包乾制項目。
(三)省局所屬各單位、部門在科技開發工作中,科學研究含量較高,並經省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列為中青年科研基金項目和責任包乾制管理的科技開發項目(含自籌資金)和橫向委託開發項目。
(四)其它協作項目。
第二條 科研項目的綜合管理
(一)省地震局科技發展處、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科技委)、計畫財務處、審計監察處、項目承擔單位(部門)和項目負責人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作好科研項目管理工作。
(二)省局科技發展處負責組織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科技委負責科研項目的評審。科技發展處、計畫財務等管理部門負責檢查、驗收評審及科研計畫實施中的協調;重大項目(經費一萬元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三)項目承擔單位(部門)應將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列入本單位(部門)工作計畫,提供保障條件,經常督促檢查,保證項目計畫的實施。
(四)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科研項目的計畫制定、實施、經費使用、課題總結。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三條 省局科研項目面向省地震系統,每年受理一次。各單位(部門)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按《省局科研項目申報指南》提出申請。申報省、部級以上單位資助的科研項目應按其申報指南提出申請,由省局科技發展處組織科技委或專家審查後,經局領導批准後推薦上報。
第四條 申請者須按有關規定認真、實事求是地填寫申請書,內容要詳細、準確,項目組成員應在申請書上籤字,以表示參加申請,並能保證項目工作時間,服從項目計畫安排。
第五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部門)應負責對本單位(部門)所申請項目嚴格把關,認真推薦,對項目申請的科學意義及項目組所具備的研究條件等進行審查,並簽署具體意見。
第六條 省地震局受理或推薦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
(一)有重要科學意義或有重要套用前景,特別是學科發展前沿的研究,重點是地震預報、地震觀測技術和科技開發工作中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創新研究,包括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防禦和地震應急、地震科學技術、防震減災管理科學四大類;
(二)項目學術思想新穎、立題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思路合理、可行;
1、省局中青年科研基金項目預計可以獲得重要成果,或某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或創新,或成果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
2、自籌資金項目應圍繞防震減災工作中的新理論、新技術以及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的關鍵科技問題開展研究,其成果具有明顯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並具有一定的推廣套用價值;
3、納入科研項目管理的科技開發項目,技術、方法上應具有創新性,或成果具有重要發現,或對國民經濟建設有重要影響,或成果經上級部門評定為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的項目,注重項目的科技含量和結果的價值;
4、防震減災管理科學類項目,應突出管理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注重成果的效益和推廣套用前景。
(三)申請人與項目組成員應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和時間保證,並具有基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