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運用資金罪

違規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違規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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