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農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房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房建設秩序,提高村莊布局水平,確保農房建設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達州市農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達州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農房行為及相關的規劃建設、施工、管理活動。
第二章 村莊規劃編制
第三條 各地中心村和省級、市級、縣級新農村示範村必須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應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各級政府確定的農村村民聚居點必須編制規劃,規劃應當與地形地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禁止將過境公路兩側控制標準範圍內規劃為村民聚居點建設用地。對山區狹長地段獨街場鎮要根據場鎮地形地貌、空間資源分段規劃居住用地,明確可建區、控建區和禁建區,提高村莊布局水平。
第五條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必須服從規劃,在規劃選址定點紅線內建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的編制及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農房規劃控制標準和範圍
第七條 公路兩側、高速公路出入口、風景名勝區的農房建設,依法從嚴控制。因特殊情況確需建房的,單戶新建房選址按公路等級明確的建築設施邊緣與公路兩側水溝外邊線間距,按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範圍進行控制;農村村民聚居點規劃選址必須遠離公路兩側100米以上。
第八條 鐵路兩側控制範圍,從路基外側起各後退50米以上。
第九條 河道兩岸控制範圍,有堤防(護岸)的,從堤防(護岸)頂部軸線向岸邊後退20米以上,無堤防(護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防洪標準明確規劃治導線及河道管護範圍。
第十條 水庫庫區控制範圍為校核洪水水位線和庫尾回水線以下;水庫大壩控制範圍按大、中、小型水庫從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延分別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範圍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第十一條 氣源區控制範圍:輸氣管道中心線兩側300米;氣井井口裝置為中心半徑500米;天然氣淨化廠800米。
第四章 農房選址
第十二條 已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村村民新建房屋選址必須符合村莊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未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村村民新建房屋選址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相對集中、就近選址;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儘量避免占用耕地、園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新建房屋不得在下列地點或地段選址建房:
(一)山體滑坡、土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或次生災害隱患易發地段;
(二)文物保護區;
(三)洪澇災害危險地段;
(四)高低壓電線下;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或危房旁邊。
第十五條 山區狹長地段獨街場鎮新建房屋選址必須滿足建築間距、公路退線、河道防洪退線要求。
第五章 農房設計和施工
第十六條 農房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與周邊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民族風格,提倡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按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構造圖集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聚居點的農房設計,應當結合地形地貌和周邊環境統一規劃布局,統一設計出錯落有致、依山就勢、環境優美、宜人居住的農民新區。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農房設計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環境和旅遊觀光相協調。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新建房屋,應積極鼓勵村民選用省、市、縣推薦的農房通用設計圖集或標準設計圖集進行建設;沒有選擇通用設計圖集或標準設計圖集的建房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房屋樓層原則不得超過三層。因家庭人口多,有利於節約土地和房屋設計布局等特殊原因,新建三層以上房屋必須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對設計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農房建設必須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或具有資質證書的村鎮建築個體工匠施工。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房建設施工質量監管,確保農房建設質量和安全。
第六章 農房建設申報條件和審批原則
第二十三條 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控制新建農房的數量和規模,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按每人20—30平方米的標準核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含附屬用房),需要異地新建住宅的,應當在規劃選址的村民聚居點修建,並符合用地建房條件和用地標準,原有宅基地應當退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復耕。
第二十五條 禁建區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房,經鑑定系b、c級危房的,經審查批准後可作排危加固處理,系d級危房的應當遷建,不得就地改建、擴建和新建。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規劃的主要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公路兩側、風景名勝區等禁、控建區域外新建農房,鄉鎮政府應會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農房建設進行集中規劃,統一調整土地,統一選址,統一設計,分戶自建。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兩岸新建農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規劃標準,並對房屋規劃選址、布局、設計和立面造型進行審查。建房戶必須修建排水排污設施、生活污水淨化處理池和沼氣池,嚴禁人畜糞便直排。
第七章 農房建設的審批程式
第二十八條 農村村民需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建房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討論通過,予以公示後,由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對農房建設申請進行審查,核定人口、建築層數和建築面積。
第二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鎮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批。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取得規劃建設許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層數等規定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經原批准機關按原審批程式批准,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取得規劃建設許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到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的,規劃建設許可自行失效。
第八章 鄉鎮政府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職能職責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村鎮規劃;
(二)負責鄉鎮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項目申報手續和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申報手續的審核;
(三)負責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審批;
(四)負責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村鎮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鄉鎮所轄村莊的規劃編制工作,並組織和監督規劃實施;
(二)按照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三)監督、指導當地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當地建築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管理;
(五)負責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六)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和檔案管理;
(七)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鎮、鄉、村莊規劃,對農房建設依法實施管理。對嚴重影響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對未依法取得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證件或未按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六條 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房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及新的技術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