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幫助和監督吸毒成癮者戒除毒癮,根據國務院《戒毒條例》和《貴州省社區戒毒工作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和《貴州省社區戒毒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助人自助、規範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負實責,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開展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二、任務目標
1.建立健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
2.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就學、入駐社區藥物治療和到指定的、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自願戒毒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3.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鄉(鎮)負責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以村(社區)為基礎,以鄉(鎮)禁毒辦戒毒(康復)專職人員為主幹,以吸毒人員個人及家屬為主要對象,幫助和監督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認真做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統一思想,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縣政法委書記、縣人大聯繫領導、縣政協聯繫領導任副主任,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民政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疾控中心主要負責人和14個鄉(鎮)政法書記為成員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指導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縣禁毒辦,由縣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副局長、禁毒辦主任任副主任,成員由縣禁毒辦、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抽人組成。
2.各鄉(鎮)要成立專職禁毒辦和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監護領導小組,負責禁毒日常事務和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各村(社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由禁毒辦專職人員、村(社區)兼職人員、社區(責任區)民警、鄉(鎮)或村衛生室醫生、監護人或家屬、所在單位代表等組成的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監護小組。其玉溪鎮專職人員2名,其餘鄉(鎮)專、兼職人員各1人。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監護小組要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定,並針對不同對象,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切實開展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各鄉(鎮)要嚴格按照縣政法委6月27日培訓會精神於8月20日前建立組織機構,規範檔案資料。
(二)明確工作職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明確縣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
1.縣公安局:組織基層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吸毒人員進行摸底調查,掌握適用社區戒毒(康復)的吸毒人員底數,並及時與縣禁毒辦聯繫或向社區轉戒,防止符合社區戒毒(康復)的吸毒人員失控;對參加社區戒毒(康復)的吸毒人員進行嚴格調查、核實,凡符合條件的要下達《責令社區戒毒(康復)通知書》,並配合社區制定並落實戒毒(康復)措施,對不符合條件的吸毒人員,要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加大對《禁毒法》、《戒毒條例》和《貴州省社區戒毒工作實施細則》的宣傳力度,動員民眾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對轄區內吸毒人員實行嚴密動態管控,防止漏管失控;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落實尿檢制度,及時發現新增、流竄吸毒人員;嚴格落實幫扶措施,幫助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解決困難;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和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依法進行強制隔離戒毒;及時對轄區內毒情進行分析,發動民眾對吸販毒違法犯罪進行舉報,依法嚴厲打擊轄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社區戒毒(康復)環境。
2.縣衛生局:組織村(社區)醫生及時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掌握健康狀況;對患病的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治療,患有嚴重或者傳染病的吸毒人員,要及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宣傳、動員、組織社區戒毒人員進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和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戒毒治療,並將情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通報;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配合公安民警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尿檢,鑑定其毒癮脫癮程度。
3.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全縣符合公益性崗位補貼的社區戒毒(康復)專職人員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組織有培訓需求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使其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將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納入社會保障範疇。
4.縣教育局:做好學校禁毒預防教育工作,教育學生識毒、拒毒、防毒,教育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在校子女積極配合社區戒毒監護小組工作,幫助其父母完成社區戒毒(康復);不歧視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上學子女,對其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出現在校學生染毒情況時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其戒毒(康復)工作。
5.團縣委:組織開展“社區青少年遠離毒品”等活動,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宣傳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識,增強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識;組織鄉(鎮)禁毒辦、禁毒志願者隊伍積極參加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6.縣婦聯:積極參加縣、鄉(鎮)禁毒委(辦)組織各類活動;組建縣、鄉(鎮)巾幗禁毒志願者隊伍,開展“不讓毒品進我家”、“創建無毒家庭”等活動,讓毒品遠離家庭、遠離子女,積極參加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7.縣民政局:積極參加縣、鄉(鎮)禁毒委(辦)組織的宣傳活動;救濟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社區戒毒人員及其家屬;對參加社區戒毒(康復)的人員,符合低保政策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審核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8.縣司法局:將禁毒工作納入普法教育內容,積極參加縣、鄉(鎮)禁毒委(辦)組織的宣傳活動,將禁毒法制教育納入普法教育規劃;做好刑釋解教吸毒人員的接洽轉戒工作,確保符合社區康復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社區康復,防止漏管失控;組織司法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基層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不斷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開展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1.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縣財政要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各鄉(鎮)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2.建立公安、鄉(鎮)和社區戒毒(康復)協作機制。公安機關查獲吸毒成癮人員、吸毒成癮人員從拘押場所刑釋解戒或吸毒成癮人員自願申請以後,責任區民警應與社區戒毒(康復)專職人員一道對吸毒人員進行調查,對具備社區戒毒(康復)條件的要及時下達《責令社區戒毒(康復)決定書》,鄉(鎮)禁毒辦及時成立相應組織並制定相關措施開展工作;對不具備社區戒毒(康復)條件的要及時送戒毒康復場所。在社區戒毒(康復)過程中,對不履行戒毒(康復)協定,經鄉(鎮)及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監護領導小組告誡後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康復)結束後,鄉(鎮)及社區依法對其接受戒毒(康復)的人員作出綜合評定,符合條件的要呈報公安機關作出《解除社區戒毒(康復)決定書》,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撤管。
3.建立動態管控機制。由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定時組織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分析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培訓就業、戒毒情況,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4.建立督查機制。縣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大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成員單位、鄉(鎮)及村(社區)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情況,確保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取得實效。
5.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不履行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部門、鄉(鎮),由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各級組織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社區戒毒(康復)的吸毒人員進行監護管理,凡違反規定的要堅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6.根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需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及責任追究制》、《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尿檢制度》、《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執行地點變更制度》、《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報告制度》等相關制度,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行規範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