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用匯管理

進口用匯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單位進口商品所用外匯的管理。進口單位所使用的外匯包括: ①中央外匯。所有權歸中央的外匯。②地方外匯。所有權歸地方的外匯。③貿易留成外匯。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從創匯單位所得的貿易外匯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留歸自己自主使用的外匯。④非貿易留成外匯。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從創匯單位所得的非貿易外匯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留歸自己自主使用的外匯。⑤各種外匯貸款。從國內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按借貸手續取得的外匯。

中國對進口貿易使用不同的結算方式進行管理: ①信用證項下的進口用匯。進口單位在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前,應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出具外匯來源證明,經審批後,外匯指定銀行憑進口單位的開證申請書及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件辦理開證。進口單位只能在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轉來的出口商寄達的全套出口單據並審核無誤後可按信用證規定付款。②托收項下的進口用匯。進口單位在辦理罰款前應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出具的外匯來源證明,經審批後,外匯指定銀行憑進口單位提供的進口單據、付匯通知書以及外匯管理部門出具批准件辦理對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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