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依法保護我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經商人員的管理;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
(三)調查本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加強對少數民族生產基地的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加強對本市少數民族民貿企業的政策指導;負責少數民族成份認定工作;負責清真網點設點和清真標誌牌發放的管理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村組、街道(居委會)的經濟、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村組、街道(居委會)和民族學校的聯繫。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要由政府或協調或協助的事務,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和協調的有關事務。
(七)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友好交往活動。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綜合協調、督查辦理、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並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承辦本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承辦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承辦市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二)民族處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本市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區域補助專款資金,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企業的生產發展、清真飲食網點的設定和管理,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品的生產、供應及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經商人員的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村組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少數民族成分的認定工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負責處理民族方面的上訪和突發事件。
(三)宗教處
負責承辦本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幫助本市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依法對本市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規的執行情況;協助辦理需由政府協調的宗教事務;承辦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批報、登記工作;負責審查和批報有關宗教方面在內部使用的出版物印製;負責處理有關宗教方面的日常事務及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