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連江縣委、連江縣人民政府轉發〈關於連江縣縣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和〈關於連江縣縣級黨政機構開展“三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連委綜〔1997〕8號)精神,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連江縣人口和生育局是主管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縣政府職能部門,為正科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研究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具體工作的政策、法規;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二)調查研究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當好參謀。
(三)加強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編制全縣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實施、督促檢查。
(四)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蒐集、整理有關資料,提供科學數據並參與研究。
(五)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做好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工作;檢查、指導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站、所的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工作,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
(六)制定計畫生育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指導、協調;指導鄉(鎮)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避孕藥具經費的預算、決算,檢查、指導、監督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的徵收、管理、使用。
(九)指導有關計畫生育社會團體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設6個職能科(室)。辦公室、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規劃統計科、科學技術科、財務室。辦公室
主要職能:1、協助局領導處理和協調機關日常行政事務。
2、負責督辦、綜合協調、政務信息、秘書文書事務、保衛、保密、行政後勤保障工作。
3、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
4、組織協調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
5、協調有關部門搞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綜合治理。
6、指導全縣計畫生育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縣計生幹部職工的休養、《榮譽證書、證章》的發放管理、評先評模工作。
7、負責幹部人事工作。
8、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9、負責與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聯繫。
辦公室主任:孫敏
宣傳教育科
主要職能1、制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領導及協調全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宣傳和重要新聞的發布工作。
3、指導鄉、村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三結合”工作。
4、制定計畫生育幹部培訓規劃。
5、協調在職幹部學歷教育,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專業培訓。
6、指導縣計畫生育服務站的宣傳培訓工作。
宣傳教育科科長:孫 敏
政策法規科
主要職能1、監督檢查全縣各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的情況。
2、研究制定全縣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3、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生育計畫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指導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案件的應訴。
5、受理本系統信訪舉報的調查,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員、幹部計畫生育方面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辦理。
6、負責全縣計畫生育工作趨勢性問題的調查和對策研究。
7、指導檢查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政策法規科科長:李光挺
規劃統計科
主要職責1、提出我縣人口發展戰略,組織對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
2、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編制全縣中長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畫,指導和考核評估鄉鎮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3、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的組織工作。
4、負責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蒐集、整理有關資料,提供科學數據並參與研究,發布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
5、負責起草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範,對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科學技術科
主要職能1、編制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科學技術研究規劃、, 項目審定、組織成果申報及有關工作。
2、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並指導基層套用。
3、圍繞生育、節育、不育擬訂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育技術的衛生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業務知識工作規範。
4、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防治和鑑定工作,開展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規劃,做好優生優育工作。
5、推廣避孕節育新技術、新藥具,指導、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
6、指導縣、鄉計畫生育服務站、所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縣、鄉、村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