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下同)電力用戶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農網還貸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農網還貸資金按社會用電量每度電2分錢標準,併入電價收取。本辦法執行時間暫定5年,即從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徵收期滿後,根據農網改造還貸情況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財政部通知

關於印發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1〕820號

財政部駐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電力公司:

“九五”期間每度電2分錢的電力建設基金政策已執行期滿。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從2001年起每度電2分錢併入電價,其收入專項用於解決農村電網改造還貸問題,具體分兩種情況處理:即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農網還貸資金,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一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企業自收自用。根據分工,財政部制定了《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

財 政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下同)電力用戶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農網還貸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條

農網還貸資金按社會用電量每度電2分錢標準,併入電價收取。

第三條

農網還貸資金減免範圍包括:

(一)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和原化工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的複合肥生產用電免徵農網還貸資金;

(二)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徵農網還貸資金;

(三)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農網還貸資金暫按每千瓦時用電量三厘錢標準徵收。

第四條

農網還貸資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併收取,並在電費收款憑證中註明農網還貸資金的徵收電量、徵收標準和徵收金額。除規定的減免用量外,電力用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農網還貸資金。

第五條

徵收農網還貸資金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徵收農網還貸資金的電網經營企業,可按年徵收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將收取的農網還貸資金在銷售收入中單獨核算,集中到省級電力企業,由省級電力企業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農網還貸資金徵收情況,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比例開具一般繳款書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具體繳庫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批准的農網改造貸款計畫確定,詳見附表。農網改造竣工後,實際投資沒有完成計畫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財政部相應調整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的比例。繳入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0101項 “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收入 ”及第800102項 “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收入 ”。

第八條

農網還貸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分別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其中,中央單位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對經批准的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網還貸資金繳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

中央單位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由財政部撥款,原則上每月撥付一次。

繳入地方省級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比照繳入中央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撥付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撥付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項 “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支出 ”、第800102項 “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支出 ”。

第十條

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有關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農網還貸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徵收範圍和標準。使用單位應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及規定用途安排使用農網還貸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時間暫定5年,即從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徵收期滿後,根據農網改造還貸情況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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