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台效力

三年期滿,如台費全完者,由軍台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 至有呈請捐贖軍台效力者,由兵部具奏請旨。 其已經到台者,亦須待贖費完繳方能釋回。

官制名。也稱“坐檯”。清代官員因罪、因過失被革職後,往往有發往軍台效力贖罪者。清制,阿爾泰四十四軍台台務,例以官犯發往效力者分置管理。在十台以內者,每月繳台費銀四十三兩;在十台以外者, 每月繳台費銀三十三兩。凡奉特旨及奏準發往軍台效力贖罪者,均由刑部或各省督撫送兵部發往,交軍台都統安置。三年期滿,如台費全完者,由軍台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其不能完繳台費者,文職縣丞以下、武職守備以下, 即改擬杖徒, 奏聞辦理; 知縣、都司以上,由兵部行文該員原旗原籍及歷過任所,查明有無財產隱寄。若力能完繳,故意觀望,即將其財產入官,該廢員則發往新疆永遠充當苦差;如系赤貧,則取具該旗該籍各結,咨行軍台都統具奏請旨。至有呈請捐贖軍台效力者,由兵部具奏請旨。如奉旨準其贖罪者,若尚未到台, 即仍令前往, 待贖項完繳,方準釋回原旗或原籍。其已經到台者,亦須待贖費完繳方能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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