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罪

軍人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罪是指軍事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因放棄職責或擅離崗位而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特定的軍事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2)客觀上表現為私自離開本職崗位或不認真履行職責。遭受重大損失,指貽誤戰機或者發生重大事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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